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05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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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寶貝熊」打贏「凱蒂貓」

於「寶貝熊」與「凱蒂貓」爆發的仿冒爭議,臺灣高等法院於2007年3月7日推翻前審判決,認定「熊」與「貓」是兩種不相混淆的商標,所以「熊」與「貓」不構成近似,「寶貝熊」是台商所創作,非抄襲仿冒自日商三麗鷗創作的Hello Kitty「凱蒂貓」,判決確定台灣「寶貝熊」打贏了日本「凱蒂貓」。

「寶貝熊」系列的美術創作,是復興美工畢業的紙品實業公司負責人於民國87年間創作;88年11月「寶貝熊」系列圖像取得美國著作權局國會圖書館著作權登記;89年間該名負責人成立圖片公司後,遂將「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權移轉到圖片公司,再授權多家文具、紙品、印刷廠商重製、銷售。但這些商品開始銷售後,卻引發日商三麗鷗公司對於「寶貝熊」與「凱蒂貓」近似的爭議,所以日商三麗鷗公司委託律師發函給這幾家文具紙品公司,指出「寶貝熊」系列圖樣與「凱蒂貓」圖樣極為近似,疑是抄襲,且有致消費者混淆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致這幾家文具、紙品公司先後與圖片公司解約,圖片公司遂對日商三麗鷗提起訴訟。

圖片公司主張該公司擁有「寶貝熊」系列圖樣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三麗鷗公司不得干擾、阻止公司的授權產銷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三麗鷗公司應給付損害賠償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並在報紙刊登判決全文等。訴訟進行五年多,一直都是日方勝訴,不料到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卻大逆轉,法官認為「熊」不是「貓」,最後判決台商創作的寶貝熊不是仿冒,不構成侵權。

高院認定,台商圖片公司擁有「寶貝熊」的著作財產權,日商三麗鷗公司應賠償圖片公司新台幣78萬多元,並自91年4月10日起,迄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遲延利息。另外,日商三麗鷗公司還應負擔費用將高院的更一審判決主文及理由,刊登在禮品世界雜誌月刊一次,並負擔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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