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05月(2)
上一頁 1 2 3 4 5 6下一頁
 

中國大陸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已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地理標誌?品專用標誌管理辦法」,凡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依法核准註冊之地理標誌,註冊人全體或經註冊人許可的地理標誌?品生?者、經營者均可使用該標誌。「地理標誌?品專用標誌」需與「地理標誌」一同使用(不得單獨使用),使用者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地理標誌?品專用標誌」主要是方便消費者識別「地理標誌」的相關農產品而設立,可以說「地理標誌」是一種「農產品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所以「地理標誌」是由對於地理標誌所標識商品的特定品質有監督能力之組織,例如社團、協會、行業團體所申請,因為要具備對特定商品有監督能力之特別資格,所以地理標誌的申請人不得為商品的生產者。實際上,「地理標誌」、「地理標誌?品專用標誌」與「商標」分屬不同體系的制度,需分別註冊,而主管機關都是商標局。

舉例而言,「金華火腿」的「商標」是由浙江食品公司先註冊而獨佔專用的,但是浙江金華地區有許多商家均生產金華火腿,若由浙江食品公司以「商標」方式獨佔使用不合理,所以透過「地理標誌」的制度,由浙江金華火腿行業會申請了地理標誌,只要浙江金華地區的商家生產的金華火腿經過浙江金華火腿行業會許可,就可以使用金華火腿的「地理標誌」,而貼上「地理標誌?品專用標誌」。實際上,金華火腿「商標」與「地理標誌」表現形式有明顯的差別,所以消費者可以區別不同,如此一來也解決了商標獨佔與地理標誌衝突的問題。

既然「地理標誌」是為了標識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所以非源於該地區的商品,應不得使用該地區的地理名稱作為商標;然實際上在「地理標誌」制度成立前,已有非源於該標誌所標示地區的商品以商標型態使用多年。為了維護法律安定性,保護既存權利者的合法權利,中國大陸商標法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識之地區,誤導公眾者,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已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Top  
上一頁 1 2 3 4 5 6下一頁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Deep-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