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08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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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公布勞動合同法規定智慧財產權保密事項

隨著世界各國高科技產業進駐,中國大陸除了傾全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也開始加強注意保護營業秘密(中國大陸稱「商業秘密」)。中國大陸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並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對僱用人與受僱人保守僱用人營業秘密以及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做出了具體規定。

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僱用人與受僱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受僱人的營業秘密以及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受僱人,僱用人得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定中與受僱人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後,在競業禁止期限內按月給予受僱人經濟補償。受僱人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則應按約定向僱用人支付違約金。相較於台灣,中國大陸此一競業禁止強制補償之立法,對受僱人保障更為周全。

「勞動合同法」?了促進創新和公平競爭,規定了競業限制制度;「勞動合同法」要求競業禁止之人員限於僱用人企業之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或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之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則由僱用人與受僱人約定,競業禁止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受到競業禁止規範的相關人員不得到與原雇主生?或者經營同類?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企業,或者自己開業生?或者經營同類?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禁止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前述規定,則與台灣法院判決實務相同,但中國大陸實際執行結果,未來仍待觀察。

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還就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集體合同,以及非全日制雇用勞工等內容分別加以規定。該法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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