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核准為產地證明標章之地名作為商標之處理原則
繼台灣八件地理標示遭中國大陸搶註商標後,台灣智慧局對於地理名稱經核准為產地證明標章後,若以該地名或地名結合其他文字之圖文提出申請,並指定使用於與證明標的相關之商品或服務者,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不得以聲明不專用之方式核准。上開地名如為商標圖樣上之一部分,可經刪除該地名後予以核准。
舉例而言,以「池上米」為商標名稱(證明標章),其中「池上」為地名,而該標章係由台東縣池上鄉公所授權之人使用,茲證明其製造行銷之「池上米」係產自台東縣池上鄉,且其品質符合證明人「申請『池上米』良質米標誌規範」之標準;非台東池上鄉公所授權或品質不符合標準者,即不得在所生產的米外包裝私自標示為「池上米」。又例如下列二個證明標章:
左邊的標章(註冊號:01242948)係由嘉義縣政府提申,商標名稱為「台灣嘉義阿里山高山茶群山峻秀海拔千公尺以 阿里山高山茶CHIA YI COUNTY ALISHAN HIGH MOUNTALNS TEA」,其中「台灣嘉義高山茶群山峻秀海拔千公尺以上雲霧嬝繞晨昏宜茶樹成長CHIA YI COUNTY HIGH MOUNTAINS TEA」不在專用之列,而該標章係由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之人使用,證明茶葉產品品質優良,確實產自阿里山茶區〈包括梅山鄉、竹崎鄉、番路鄉、阿里山鄉、中埔鄉、大埔鄉〉,且符合政府安全用藥規定。
右邊的標章(註冊號:01230122)則由南投縣鹿谷鄉公所提申,商標名稱為「南投縣鹿谷鄉公所認證鹿谷凍頂烏龍茶LUGU DONDING OOLONGTEA」,其中「南投縣鹿谷鄉公所認證鹿谷凍頂烏龍茶LUGU DONDING OOLONGTEA」不在專用之列,而該標章係由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之人使用,茲證明其生產製造之茶葉產自於南投縣鹿谷鄉,品質符合「南投縣鹿谷鄉公所鹿谷凍頂烏龍茶證明標章使用管理規範」之標準。
上述這些已經核准的產地證明標章,池上、阿里山、南投縣鹿谷鄉等地名,均不得再另外指定使用於證明標的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例如:不得再申請池上米糧經銷服務、阿里山茶經銷服務等),也不得將地名與其他文字結合再提出申請,使公眾有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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