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
由於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之定義、性質、功能有別於商標,申請人資格、應備文件及審查作業,也與商標有所差異,智慧局自2007年7月25日起訂立「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證明標章分為「一般證明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或其他事項,例如:防火標章、節能標章、民宿專用標誌、溫泉專用標誌)及「產地證明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來自於特定地理區域,並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例如:池上米、?西板栗);團體商標也分為「一般團體商標」與「產地團體商標」。此審查基準自訂定日起生效,原先之「地理標示申請證明標章註冊作業要點」亦於同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