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訂金管理方法專利權 威盛敗訴
威盛電子公司於2001年8月以「銷售訂金管理的方法」,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審查後不予許可,威盛遂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後法院判決威盛敗訴。
威盛認為,智慧局並未針對該公司申請專利案中獨立項目的「構成之必要元件」與智慧局提出其他相關案件的資料逐一比對,就認定威盛所提申請案不具進步性,過於草率,且也違反專利法相關專利審查基準規定。
法院判決理由則認為,威盛所提「銷售訂金管理的方法」,所運用自動化轉帳技術,確實是所屬技術領域中,所習知的技術內容,而威盛在這件專利訴訟中所檢附的技術內容,及智慧局不予專利所提的證據也顯示,在威盛提出項專利申請前此自動化轉帳技術已公開使用或為業界所習知,不具實質進步性;因此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