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1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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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自2007年10月1日起修改商標異議程序

為了使商標異議新制順利上軌道,加拿大將以2007年10月1日為分界,將10月1日前提出異議與10月1日後提出異議的商標案分成二組審查。此次商標異議程序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1. 要求延展異議提答辯的期限,必須有充分的正當理由。

2. 若異議已進入下一個程序階段,則不得要求再溯及既往延展異議答辯期限。

3. 若請求交互審查卻未能在期限內審查完畢,則4個月提出證據的期限將自動被減為2個月,且異議委員會將不會對此期限縮減另外寄發通知。

4. 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准許延展前述異議答辯的期限,至於何者構成例外情況則需依個案審查。被異議一方即使同意也不得延展異議答辯期限,除非有充分的正當理由。

5. 商標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申請人)就所提出的證據進行協商卻一直得不出結論,則提出證據的期間會被縮短。

6. 不可能因為請求進行聽審程序(oral hearing)而延展異議答辯期限。
總之,此次修正最重要的是異議提出答辯期限內,二造必須盡力提出相關證據並進行協商,商標代理人將不得再為沒有充分準備提出證據辯論或協商的案件申請延展異議答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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