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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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商標行政救濟程序將簡化

台灣的專利/商標行政救濟程序將有大變革:經濟部官員表示,未來修訂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時,將同步簡併行政救濟層級,亦即將現有的四級四審制,改為三級三審,專利商標的行政救濟案件,未來將不再於智慧局重新審理,而是直接移往經濟部處理,希望可達到縮減申請流程以及節省申請人成本支出之目的。

目前台灣專利商標爭議救濟,包括不予專利審定、專利再審查、專利舉發,及商標異議、商標評定、商標廢止等,均為四級四審制,申請人須先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爭議申請(第一級),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第二級),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或未來的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三級),如仍不服,始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第四級)。這套流程較世界各國的三級三審制,多了一級一審。

美國、日本、德國及中國大陸等專利商標爭議救濟多設計為三級三審制:第一級由專利/商標局內部資深審查人員組成三人以上之申訴委員會合議審查;第二級則為事實審及法律審之外部司法審查;第三級僅為法律審之司法審查。而台灣的專利/商標案件若發生爭訟,卻在智慧財產局審查二遍,申請人不服再提交經濟部訴願會,若仍不服再提行政法院,過程過於繁複,不利經濟發展。

根據智慧局統計,2006年台灣國內的專利申請案逾8萬件,商標申請案則是近8萬件,從申請到核准平均需10個月,有些案件甚至長達1-2年;若遇專利/商標爭議,則要花費一倍的時間重走流程一遍,甚至廠商在面對侵權訴訟時,還可能面臨刑事與民事追溯暫停的情形,嚴重影響營運。

為此,智慧局規劃加速侵權審理流程,目前考慮的作法有兩個方向:一是由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處理,另一個是直接在經濟部成立爭議解決機制;若仍有爭議,可以再向行政法院(或2007年以後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處理;也就是考慮省卻訴願程序。為了減少爭議案件,台灣實際上已經開始採取配套措施,自20071月開始實施「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制度,對於部份有爭議或是模糊地帶的專利技術特徵,給發明人多一次說明釐清的機會,此作法有助於促進專利品質的提升,而申請人對此類案件只要依官方先行通知書及所附的專利檢索報告修正或限縮申請專利範圍,通過審核的機率也很高,可有效減少提起再審查的案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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