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生效實施
為加強對著名商標之保護,台灣智慧局於2007年11月9日廢止「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同日並開始施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新的基準主要是針對商標申請註冊及異議、評定階段中,如何審查系爭商標之註冊是否有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至於商標法第62條第1款視為侵權之認定,則仍由司法機關判斷,不在審查基準討論範圍。
由於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有關著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前段與後段各有其不同的理論基礎與立法意旨,所以訂定審查基準,作為案件審理之依據。整體而言,「前段」主要在保護著名商標免於遭受混淆誤認之虞,而「後段」則在規範商標淡化,亦即判斷有無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一、「前段」:
由於商標著名程度有高低之分,「一般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的具有較高知名度,而「相關消費者」才熟知的則知名度較低,在著名商標的證據認定,及判斷是否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的參酌因素上,亦有不同;而各項參酌因素間,也有互動關係,例如商標著名度高,即使商品/服務的類似程度較低,仍易產生混淆誤認。
二、「後段」:
對於系爭商標註冊,雖然不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但是仍有可能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要核駁這類沒有混淆誤認之虞卻可能減損識別性或信譽的商標註冊,已經對市場自由競爭造成影響,可說跨越到營業利益衝突不明顯的市場。所以「後段」淡化的相關規定是對著名商標更高標準的保護,因此受到淡化保護的商標,著名程度之要求也應較「前段」更高。「後段」的規定最重要的衡量標準就是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是否可能遭受弱化或減損,因此必須盡可能考量相關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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