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7/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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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商標註冊引發風波

日前台灣智慧局註冊公告核准「孔子」商標,引起廣泛爭議。「孔子」是中國有名的歷史人物,用「孔子」做為商標,從商標法角度來看,並沒有排除可能性,實際上也有許多歷史人物人名已經註冊商標,例如:「林肯牌」汽車、「莫札特」巧克力、「富蘭克林」基金,只要是其指定商品或服務與該人物聞名事蹟無關即可,但亦有國家採取較嚴格的標準,一律禁止註冊。

此次引起爭議的「孔子」商標,係由中國大陸教育部對外漢語教學發展中心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之規定,依法申請註冊,該申請人係中國大陸教育部許多直屬事業單位之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成立於1987年,該中心以對外推廣漢語教學為主要任務,於世界各地成立「孔子學院」以推廣漢語教育,並以「孔子」、「孔子學院」、「孔子講堂」向智慧局申請數件商標獲准註冊;但單獨以「孔子」二字申請商標註冊,智慧局商標權組事後內部檢討,認定本件單純「孔子」二字指定於與教育服務有關之商品或服務,欠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故已依商標法相關規定主動提請評定。

實際上,即使「孔子」二字註冊為商標,一般人仍可基於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式使用該字樣,例如:舉辦孔子學術演講、出版「孔子」、成立孔子教育基金會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這類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是可以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鑒於歷史人物名稱是否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尚有討論空間。智慧局將列入明年度修訂「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之內容,衡酌國情並蒐集世界各國有關人物名稱之相關註冊規定,再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討論,以作為基準修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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