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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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延長國外發明、新式樣專利初審及再審查之審查意見通知函指定申復期間

台灣智慧財產局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國外發明、新式樣專利初審及再審查之審查意見通知函指定申復期間由現行60日調整為90日,並得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180日為原則;至於國內申請案指定申復期間仍為60日,並得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120日為原則。

過渡處理原則:
(一) 國外案於2007年12月31日前已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函,其指定期間係於2008年1月1日後屆至者,不待申請延展,智慧局將依前述原則,認定指定申復期間由60日自動延長為90日。
(二) 國外案於2007年12月31日前已發給准予延期申復函,其准予延長期間係於2008年1月1日後屆至者,智慧局將依前述原則延長之。惟總指定期間不超過180日。
(三) 國外案於96年12月31日前,其指定申復期間或准予延長期間之期限已屆至,逾期未提出申復者,智慧局逕予審定。惟未及於96年12月31日前完成送達處分者,其指定申復期間或准予延長之總期間,智慧局亦依前述原則,分別延長為90日及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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