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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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二次修正會計師法第39條,刪除「專利代理」

立法院於11月27日才三讀通過會計師法修正案,明訂會計師得執行財務及稅務簽證,同時也可充任工商登記、商標註冊、專利代理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並且可以擔任這些稅務簽證之訴訟代理人,引發律師界不滿,認為訴訟業務屬於律師專業,因此會計師有擴張自己權益之嫌,立即對該法提出復議。

實際上,律師與會計師各有專長,而在財務、稅務案件上,律師的確也需仰賴會計師的專業,然而11月27日通過的會計師法修正案版本,明定會計師得擔任財務及稅務簽證的相關法律訴訟代理人,等於是直接將會計師的執行業務範圍擴張到律師有關遺產、破產、資產管理方面的訴訟;所以才會引起律師界反彈。

除了上述原因外,對於雙方是否得執行「專利代理」業務,則是引發爭議的另一導火線。首先,在專利師法通過前,律師與會計師同樣得以換照方式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執行專利業務,而專利師法通過後,律師依據律師法第20條規定,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亦即在專利師法通過施行後,律師不必取得專利師資格,亦得依律師法辦理專利業務。其次,2007年7月4日公告的行政訴訟法第49條,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代理人;稅務行政事件,非律師但具備會計師資格者,或專利行政事件,非律師但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得審判長許可,始得為訴訟代理人。所以依法體系解釋,專利師法通過前後,對律師而言,均得執行專利及訴訟業務,但對會計師而言,在行政訴訟法修改後,就只能對稅務行政事件,在得到審判長許可下,才能為訴訟代理人。因此,如果這次會計師法修正沒有將「會計師得執行專利業務」加以明文規定,則會計師勢必因為專利師法施行,而縮減業務範圍。

為了長久生計,律師與會計師隨後就會計師的執行業務範圍,進行溝通協商,最後在12月7日的立法院會議中達成共識,會計師同意刪除充任專利代理人的相關文字,使專利業務未來在專利師法正式施行後,能逐漸回歸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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