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
繼立法院通過專利師法後,考試院院會於2007年12月20日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將配合專利師法施行,於2008年1月11日實施。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為配合職業主管機關對從事專利業務專業人員的管理需要,並維護專利申請人權益,考試院將於2008年舉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爰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
專利師考試規則共20條,主要重點如下:
一、 考試定位為高等考試,為因應專利業務範圍廣泛,專利師人才來自各種領域,所以專利師應考資格與其他種類高等考試僅限於某專業領域的情況不同,而特別將專利師應考資格定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醫、農、生命科學、生物科技、智慧財產權、設計、法律、資訊管理等相關學院、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証書者」,或「普通考試技術類科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証明文件者」,均可報考。二、 考試應試科目為:
(一) 專利法規;
(二)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
(三) 專利審查基準與專利申請實務;
(四) 微積分、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
(五) 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任選一科);
(六) 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
三、 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成績未達50分者,均不予及格。
四、 另依專利師法第35條規定,專利師法施行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一)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律師或會計師考試及格,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証書,從事專利師法第九條所定業務1年以上。
(二) 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轉任公務人員,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2年以上,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証書,從事專利師法第9條所定業務1年以上。
(三) 經專利專責機關聘用為專任之專利審查委員,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2年以上,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証書,從事專利師法第9條所定業務3年以上。
前述申請全部科目免試者,應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1日前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因應上述考試院院會通過專利師法考試規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於同日,預告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廢止「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從此台灣的專利代理業務,也終於正式有可以依循的法律,不再是以一紙行政命令,作為主管機關管理的依據。未來各專利相關實務工作者,或有意願從事專利業務者,將可透過專利師考試取得資格,為專利申請人服務,也可組織專利師公會,由公會執行獎懲,規範專利師的執業行為。這對台灣的科技發展環境預期將產生正面的影響,也可提供專利工作者合理適法的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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