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中國提供音樂鏈結台灣二審敗訴定讞,百度北京勝訴確定
2005年7月,百代、華納、環球等7家國際唱片公司向中國大陸法院起訴百度在檢索頁面上提供了部分未經授權的MP3下載鏈結;一年後的2006年7月,全球四大唱片集團下屬的11家唱片公司則在台灣狀告雅虎中國提供免費音樂播放和下載服務,因此要求雅虎中國負擔以網路幫助他人侵權的相關責任。
關於上述二件網路平台提供免費音樂檢索結果鏈結及下載服務之訴訟,百度在中國大陸判決未構成侵權勝訴確定,但雅虎中國在台灣則被判決敗訴確定,除了必須刪除與原告主張權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關之檢索結果之鏈結,還需給付原告約2萬9千元美金之損害賠償。
對此迥然不同的判決結果,雖然表面上看兩岸對於著作權保護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決,但實際上兩案件的判決原則是一致的。提供點對點音樂交換軟體及平台之網站業者之法律責任,國際上對此係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而這兩件著作權糾紛之所以得到不同的判決結果,是因為案件具體事實不同。百度在收到原告的侵權通知後,除了刪除提供網址的檢索鏈結外,還刪除了與涉案歌曲有關的其他侵權搜尋鏈結的網頁功能;但雅虎中國在收到通知侵權的警告函後,僅刪除了提供網址的檢索結果之鏈結,卻怠於行使刪除與涉案歌曲有關的其他侵權檢索結果鏈結之義務,放任涉案侵權結果繼續發生,所以等於是透過網路幫助他人為侵權行為。
依照台灣的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另依同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因此,若網友在網路提供音樂、電影的相關鏈結,依法已經侵害了著作人的公開傳輸權。但對於提供搜尋檢索服務的業者,到底有沒有侵害著作權,不論國內外,至今仍存有極大的爭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0930007145號函釋認為,提供點對點音樂交換軟體及平台之網站業者之法律責任,國際上對此係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如業者藉其提供軟體之行為獲得利益,對利用人之侵害知情,有控制權利及能力,仍應負侵害法律責任。而2007年新增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同條第2項則規定:「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因此,台灣在著作權條文修正後,對於點對點傳輸軟體的法律責任,已經有了明確的規範。
有不同意見認為,百度之所以勝訴,是因為七大國際唱片公司向百度起訴是在2007年7月,而中國大陸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則是在2006年7月才生效,所以百度逃過一劫。實則不管該條例生效與否,兩岸的受訴法院在判決中,均確立了「搜尋引擎檢索的結果不構成侵權」之原則。也就是說,雅虎中國敗訴並非因為在檢索結果中提供了侵權歌曲之鏈結,而是在唱片公司通知侵權後,雅虎中國沒有及時刪除檢索結果中的鏈結功能,違反了搜尋引擎提供者必須承擔必要的審查與協助的義務。
雖然這兩件訴訟到現在才做出判決,但實際上兩造早已經透過協商,各自分取合理利益,達到雙贏。根據國際唱片?業聯盟(IFPI)統計,中國音樂市場去年的總規模只有760萬美元,不到全球唱片業市場規模的1%。中國音樂市場消費量的85%?盜版,網路下載99%則?盜版。可見著作權保護在中國大陸不僅是商業議題,也是考驗如何在惡劣環境中求生存的智慧,在中國大陸生活,單純靠法律是不夠的,執行力才是法律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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