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商標法修正草案出爐
台灣商標法為了善盡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所應盡之義務並與國際接軌,本次商標法草案參酌TRIPs協定、巴黎公約規定、新加坡商標法條約規定之精神,提出相關修正。又為了加強對於智慧財產權利人的保護,釐清侵害商標權責任成立之要件,也就現行相關規定作調整。此外,基於具體落實保護著名產地名稱政策,並配合實務上審查的需求,也將證明標章、團體商標等規定進行修正。其主要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新加坡商標法條約所為之修定:
1. 擴大商標法保護之客體,及於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草案第5條第1項)
2. 增訂有關復權之規定(草案第25條第3項)
3. 將商標授權分為專屬與非專屬授權,並增訂其行使訴訟上權利之規定。(草案第33條、第33條之1)
二、重新檢討商標侵權規定:
1. 明定商標侵害行為之態樣(草案第61條第2項)
2. 修正「視為侵權」擬制規定之範圍(草案第62條)
3. 釐清商標侵權責任之主觀要件(草案第62條之1第2項、第81條、第81條之1)
4. 有關得提起侵權訴訟資格之增修(草案第62條之2)
5. 新增海關得依職權查扣侵權物品之邊境管制措施規定(草案第68條之1)
三、其他重要規定:
1. 增定商標共有制度規定(草案第2條、第22條之2、第38條之1)
2. 修正復審及爭議審議委員會專章
3. 刪除註冊費分二期繳納之規定(草案第25條第2項)
4. 新增證明標章應檢附文件之明文(草案第72條之2、之3)
5. 新增產地證明標章之相關規定(草案第73條之1)、產地團體商標之相關規定(草案第76條第2項、第3項)、產地團體商標使用規範書(草案第76條之1第4項、第7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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