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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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擬「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責任限制」草案

網路上各種著作財產權侵害行為,多藉由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服務平台實施與遂行,為遏止此類網路侵權行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考國際做法,研修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責任限制」草案,不論是提供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或搜尋工具服務的ISP ,均有義務防止在其平台上的網路侵權行為繼續。除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加以明確規範外,亦希望建立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間之「通知/移除」、「Notice/ Takedown」機制,只要ISP在獲知網路侵權情事後立即主動移除侵權資料,即可免責;ISP若在接獲著作權或其專屬被授權人通知後,立即移除侵權資料,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也可以主張免責。

智慧局表示,免責規定是希望建立著作權人與 ISP之間的「通知、移除」機制,但究竟何謂「立即」,仍待取得各界共識界定。智慧局近期將舉辦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預定 4月份將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該草案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列舉得適用責任限制之四種類型(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搜尋工具服務)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其應具備之要件。

二、釐清網路服務提供者就不法使用者,利用其所提供之服務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行為應負之責任,課予防止損害繼續之義務。

三、網路服務提供者於知悉侵權情事後,迅即主動移除侵權資料時,得主張免責。

四、網路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或其專屬被授權人之通知後,而立即執行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等,亦得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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