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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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 政院退回經濟部再研議

由於著作權透過仲介團體提供利用人使用的費率爭議不斷,政院正全盤檢討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費率由事前審議改成事後有人提異議再行審議;同時允許利用人在費率審議過渡期間,增訂「暫付款」機制,惟此一機制並無法避免民事侵權的追訴,政院認為對利用人保護不夠週延,要求經濟部重新斟酌。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首次進行大翻修,名稱將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昨天行政院審議最重要的費率部分,由於事涉複雜,各部會意見十分分歧。

根據規定,著作權利人授權給仲介團體管理著作授權事宜,仲介團體有義務要訂定使用報酬率,同時在公告費率之前力應先與利用人協商,並參酌利用人之意見。

應審酌因素包括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經濟利益,及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或其利用行為無營利性質等,若屬公益可酌減費率。

這次將使用報酬率管制改採申報制,審查由事前制改為事後制,即公告後,若利用人不滿意提出異議,才可請求智財局介入審議。
目前使用視聽音樂錄影帶、唱片歌曲,及詞曲創作人的創作,屬電視台及廣播電台頻率最高,以往費率審議必須由主管機關審議,相當費時,改為市場機制自行協商,可減少爭議。

但在審議期間,利用人可依其利用情形按照原訂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率先向法院交付一筆「暫付款」,即視同已授權,減少侵權風險,其利用行為可免除刑事責任追究。

官員表示,利用人未付款先使用,先繳暫付款表示並無惡意的行為,雖然明定排除刑事責任追訴外,但仍屬侵權,無法逃避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追訴,政院法規會在會中認為如此的設計,對利用人保護仍不夠週延,故要求經濟部再回去斟酌。

目前著作權共有一一項著作類別,其中以音樂、視聽、唱片及語文等四個類別,因為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網路下載傳輸機率高,被人引用程度最高,所以成立仲介團體的集體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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