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3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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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法院公布審理知識?權與在先權利衝突相關規定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月18日正式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解釋了人民法院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案件之審理範圍及法律適用原則。

依據《規定》,下列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應受理訴訟:

一、 原告以他人註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害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即新式樣)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由提起訴訟,符合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者。

二、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與其在先之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由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範圍或以改變顯著特徵、部分使用、組合使用等方式使用註冊商標,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由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受理。

三、 原告以他人企業名稱與其在先之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足以使相關公?對其商品之來源?生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3項規定?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人民法院應受理。

此外,人民法院應依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爭議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確定註冊商標或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之案由,並適用相應之法律。被控企業名稱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或構成不正當競爭者,人民法院可依據原告之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裁定被告停止使用、限制使用等。

《規定》於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4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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