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3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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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院禁止濫用知識?權案件訴前臨時措施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2月19日的知識產權工作會議上決議:未來必須依法慎用知識產權的訴前臨時措施,要從嚴認定知識產權侵權可能性的標準,以防止當事人濫用訴前臨時措施,作為商業不公平競爭的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於會議中表示,知識產權有「申請訴前停止侵權」、「訴前證據保全」與「訴前財產保全」等訴前臨時措施,是知識產權特有的救濟制度。被指控侵權之一方若被裁定採取訴前臨時措施,將面臨極大的經濟壓力及損失。因此,法院必須依法正確適用訴前臨時措施,對於真正遭侵權的案件,能及時有效地制止侵權行為並保護知識產權人之權益,如此才能發揮訴前臨時措施的獨特作用與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法院必須準確理解訴前停止侵權的適用條件,必須是侵權事實明確、侵權較容易判斷或侵權與否爭議小的案件,侵權可能性則應達到基本確信的程度,才能適用訴前停止侵權制度。法官應該注意釐清侵權可能性的標準,對於商標及著作權侵權案件,尤其是假冒及盜版等故意侵權案件,因為侵權的事實較明確爭議較小,則應積極採取有關的訴前臨時措施。

至於在認定裁定訴前臨時措施是否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則應考慮這些損害是否能以金錢補償或以金錢量化補償數額,同時必須是執行能符合預期效果,法院才適合為准許訴前臨時措施的裁定。此外,執行造成的損害必須是非難以彌補的,亦即即使造成損害,該損害必須是可以透過金錢賠償得以彌補的。至於擔保金額則必須合理,主要是考慮訴前臨時措施的禁令實施後對申請人可能造成的損失,也可以參考申請人請求賠償的數額決定。

另一方面,也要嚴格審查被申請人的社會公共利益,一般只有在涉及公眾健康、環保及其他重大社會利益的情況下,法院才考慮同意訴前臨時措施,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此一制度。由於訴前臨時措施涉及當事人的重大經濟利益與市場發展,所以法院要特別注意依據案件審理的發展,適時解除訴前停止侵權的裁定,並應加強訴前臨時措施有誤時,對於當事人的救濟。如果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是利用訴前臨時措施達到打擊他造市場利益、阻礙他人新產品上市等目的,法院更應該對這種惡意申請訴前臨時措施,故意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有效地遏止濫用,以切實落實訴前臨時措施的立法目的,防止制度美意遭到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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