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首次專利申請案可向歐洲專利局主張優先權
智慧局於2008年1月29日發文,函知依2007年12月13日修正生效之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以下稱EPC)第87條規定,所有於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稱WTO)會員之首次專利申請案,均可在歐洲專利局主張優先權。
詳言之,依前揭EPC第87條規定,目前非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締約國,但屬於WTO成員國的國家,包括台灣,皆可適用,因此台灣首次專利申請案,於台灣首次提申專利後12個月內,可於歐洲專利局主張優先權。
自從台灣加入WTO後,僅與中國大陸間礙於政治現實,無法主張優先權,對台商影響甚鉅。此外,台灣因為沒有加入專利合作條約(PCT),所以大部分PCT案只能透過中國大陸送件;然對跨國企業而言,能依WTO主張優先權,對權益有極大保障,應善加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