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應修正在中國大陸的知識產權布局策略
中國大陸新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對於知識產權作價出資有了更寬鬆的規定,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作價出資。」同條第2項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也就是說:中國大陸在新的公司法中,明顯修正對知識產權的態度,從過去的漠視轉為正面肯定;新的公司法取消了舊法「以商標作為無形資產,只能作價20%的上限」規定,改以70%的更高標準允許商標作價進入註冊資本中;其次是即將公布的創業實施細則中,也以更寬鬆的標準,對待投資者以商標作價進入股本。台商在進行資產評估、投資、併購時,應該多加注意。
台商在中國大陸最常發生的問題是混淆「公司名稱」與「文字商標」間的法律關係,公司名稱歸屬當地工商局管轄,只在當地工商局所轄的行政區域受到保護,所以從事相同行業的企業,可能在大陸兩千多個縣級市(亦即類似昆山、吳江等城市)都能合法取得相同的「公司名稱」。例如:在昆山可以登記「連邦股份有限公司」,在吳江也可以登記完全相同的公司名稱,並從事相同業務。
然而商標保護則屬於全國性質,商標註冊後的保護含括整個中國大陸,也就是在全中國大陸只能有一個相同甚至是相似的商標註冊在同一或類似商品,除非是因訴訟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才能貫穿「公司名稱」與「商標」兩個領域,都受到完整保護,其文字在「公司名稱」與「商標」都不得重覆登記。
因此,企業主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以長久發展全國布局的角度來說,最好是將公司名稱當作商標進行登記,以免被競爭對手在其他地區工商局搶註自己的公司名稱。
從知識產權管理角度來說,這幾年有許多台商將海外的商標所有權人,從台灣母公司、境外控股公司或個人身份轉移至在中國大陸的台資企業,主要是考慮到境外公司或台灣母公司不是國際間幾個商標主要條約(例如:「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尼斯協定」)的成員國,使台商的商標在海外發生糾紛時,無法引用這些國際條約進行商標權利的擴張。
從稅務角度來說,商標權利金匯出的預提所得稅加上營業稅的稅率是14.5%,比新的企業所得稅的25%稅率要低了10.5%,所以台商在新稅法實施的過渡時期,還是可以考慮用海外母公司授權大陸子公司使用商標的方式,合法將商標權利金匯出境外以節稅。但是中國大陸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後,台商遲早必須面對25%的稅率,所以這種商標授權節稅的作法恐怕遲早也將失靈。
如果台資企業決定以取得海外公司授權的形式在中國大陸使用商標,則無論商標所有權人是自己的母公司或獨立第三方,都務必要進行商標許可備案登記。尤其是台商取得商標局的備案通知書後,還要到台資企業(即被授權人)所在地工商局進行備案,否則將被追究責任科以可大可小的處罰。
其實在中國大陸的知識產權布局,應多方面考量,從商業行銷的角度來說,雖然中國大陸目前全力打造自有品牌,但是外國品牌商品某程度對消費者而言仍有吸引力,例如服飾製造商可以考慮到義大利註冊,消費者可能因為標榜義大利的註冊商標,而聯想到商品設計具有一定的國際水準,而拉抬了商品的口碑人氣。
最後,中國大陸各地為了促進企業申請專利,也分別設有許多不同的獎勵措施,以北京市為例:所申請專利屬於國家及北京地區重點發展的技術領域和行業,如電子、資訊、光機電一體化、生物工程、新醫藥、新材料、環保與節能等,或者所申請專利雖屬其他技術領域和行業,但技術含量較高,或者有較好的市場前景,發明申請最高資助標準為申請費人民幣(以下同)950元,實審費1,200元,按初審合格通知書資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新式樣)申請的最高資助標準則為150元。若向國外申請發明專利,每件獎勵2,000元。
中國大陸並參照ISO9000質量標準體系,OHSAS18000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等管理辦法,訂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標準》,並將自主創新列為評選的重要條件,例如江蘇省擁有5件以上發明專利或30件以上新型專利,企業產品80%以上是專利產品,年新增銷售5,000萬以上,年稅收增幅在20%以上者,就可申報「科技創新重大貢獻獎」,另外領取更高額的獎金與優惠補助。
台商在中國大陸布局知識產權,應多方考量各項因素,以取得最大利益平衡點。連邦事務所以多年經驗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歡迎各方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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