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4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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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侵權著名商標,擬修公司法命令公司更名

台灣的公司名稱登記預審,係屬經濟部商業司業務;而商標註冊申請,則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管轄。由於主管機關不同,而法律規定不夠周全,以致發生有台灣公司使用他人的著名商標名稱,作為自己的公司名稱使用的情形。日前美商Intel中文名稱「英特爾」,遭台灣公司登記為公司名稱使用,法院判決Intel勝訴後,被告竟然拒絕變更公司登記,滋生困擾。因此,擬研修公司法,增定若著名商標遭侵權,法院確定勝訴後,經濟部有權可直接命令敗訴的公司解散或變更公司名稱,以杜爭議。

目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明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視為侵害商標權。而侵害商標權的法律效果中,商標法第六十一條雖然規定商標權人得請求排除侵害,但這仍須透過法院判決確定後再執行;如果能在公司法中規定主管機關得直接命令該公司更名或解散,將可更有效迅速解決此類問題。

對此,外商建議台灣在核准公司名稱預審前,可針對著名商標提供預審服務,若有與著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公司名稱,則不准登記。但經濟部商業司認為這種預審著名商標名稱的作法太過費時,國外也沒有類似的作法,因此很難如此配合。

而智慧局則表示,未來如果有必要,智慧局可以將著名商標整理製作成資料庫,供商業司參考,如果商業司認為有必要,可以在核准公司登記前,預先審核是否有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者,以避免造成登記公司名稱與他人著名商標相衝突的情形。

對於上述爭議,日本交流協會與歐洲商會在日前與公平會、經建會、商業司等單位進行諮商時,曾提出建議以公平交易法來處理。不過公平會對此則認為初步構想仍宜回歸由商標法規範,迄今也尚未形成最後的政策決定。

基於商業司很難在核准公司名稱前,一一審查是否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最好的辦法,還是增修公司法的規定,使法院確定判決後,經濟部即得依據法律直接命令敗訴之公司解散或更名,才是最妥適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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