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4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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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岐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南僑食品在台灣擁有「讚岐」商標權已將近十年,當年南僑公司向香川縣業者「加卜吉」學習製作方法,推出的讚岐烏龍急凍麵條在超市等地銷售大獲好評;南僑食品十年前就投入三億資金開發生產線,在台灣開拓一萬多個通路,打開讚岐烏龍面的品牌,並向台灣智慧局以「讚岐」申請商標。

不料兩年多前日本人樺島泰貴到香川縣讚岐烏龍麵本店學藝後,來台開設台北讚岐烏龍麵專賣店「土三寒六」,南僑食品認為侵害其商標權,遂要求樺島泰貴卸下招牌上的「讚岐」二字,引發「讚岐」是否得作為商標使用之爭議。

樺島泰貴認為:「讚岐」是日本的地名,希望由香川縣與讚岐烏龍麵的公會出面證明,並提出撤銷商標註冊,但是一直沒有進展。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對此則表示,由於台灣人民對日本產品普遍認為品質較高,所以日本很多地名被登記為商標。雖然台灣的法律禁止對外國著名的地名做商標登記,但還是有些大家不太熟悉的地名已經被登記作商標使用。

2007年香川縣觀光交流局來台,曾頒發「土三寒六」為台灣第一家「讚岐大使館」認證,成為香川縣海外的讚岐大使館,希望透過美味的烏龍麵,讓更多台灣人認識香川縣。然而智慧局官員表示,當初核准「讚岐」作為商標,實在是因為不清楚「讚岐」是日本地名,而今「讚岐」經由商業活動而聲名大噪,成為人民習知的地理名稱,作為商標獨佔使用不無商榷餘地。

依商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故要以文字、圖形、記號等申請為商標,必須有識別性,要使消費者得以透過該商標知悉商標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務。

而所謂「識別性」,應就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消費者之認知、實際交易情況及其使用方式,判斷是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國名、習知之地理名稱等,則屬於不具識別性之商標。

所以在本案中,如可認為「讚岐」屬上述習知之地理名稱,即可認讚岐二字不具識別性,依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註冊,依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商標之註冊違反同法23條第1項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依第54條本文規定,評定案件經評決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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