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著作權增訂暫付款機制,仲團費率爭議有解
爭議許久的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之間的著作權使用費率爭議,行政院經過通盤檢討後,於2008年3月26日院會將通過新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未來費率將由仲團與利用人雙方依市場機制事前協商,如果在智慧局審議的過渡期間,則透過增訂「暫付款」機制的方式解決,以保護利用人,避免利用人在過渡期間而有侵權之疑慮。
行政院提出的新草案,名稱將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對於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稱「集管團體」)與利用人之間向來爭議最大的費率問題,規定集管團體應事前與利用人協商或聽取其意見,使用報酬則可透過協商機制形成,費率實施後二年內不可變更。
至於集管團體協商使用報酬時應審酌的因素,則包括利用人之意見、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得之經濟利益、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目的而利用著作,或其利用行為無營利性質等…。如果利用屬於公益性質,則可酌減費率。
此外,草案中規定集管團體必須將使用報酬費率公告,公告三十天後才能實施,並應報請智慧局備查。只有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才交由智慧局介入審議。
最重要的是,為了避免在審議期間使利用人產生侵權風險,草案規定利用人可依其利用情形,按原先訂定之使用報酬率、原約定的使用報酬,或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定的數額先給付「暫付款」,只要已經繳納「暫付款」,就不能視為故意或惡意侵權,可免除民事、刑事的侵權責任。至於詳細的數額,則待審議決定後,利用人再按審議結果多退少補差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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