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4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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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頒佈企所稅 影響跨國企業版圖架構

2007年3月16日,中國大陸第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並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又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亦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2007年12月公佈《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稱「過渡優惠政策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依據「新稅法」相關規定,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則繼續執行,故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將獲得新的兩免三減半的過渡優惠政策。

「新稅法」的規定,代表中國大陸對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基本政策明朗化,由原先的「區域優惠為主」,改採「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逐步取消約30項歷史形成的企業所得稅區域優惠政策,外資企業應審慎重新布局!依據「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過渡將漸進推進: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就將按25%稅率執行。而得享受這些優惠的企業,係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這些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專案和範圍」,將按通知所附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

這種從現有稅率分年度逐步調整的做法,的確可減少兩法合併對外資企業的衝擊,而新法以產業導向取代舊法的區域導向,也更能達到中國大陸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目的,使企業直接能從稅收優惠中受益。這也配合了中國大陸保護知識產權,發展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政策。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過渡優惠政策通知」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較以往更加嚴格。因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者,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後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者,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相關企業務必小心謹慎,以免喪失優惠資格。

實際上,「新稅法」對於何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尚未公佈,中國大陸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卻已經頒布過渡優惠的相關規定,適用於軟體、積體電路、封裝等產業,可享有兩免三減半的優惠。而對於投資超過人民幣80億元或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者,則可享受「五年五減半」優惠,這是「新稅法」最優惠的規格。而這些產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如果再進一步投資,經營期不少於五年,將按40%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如果是再投資到大陸西部地區,則再投資退稅的比例可達已繳納額八成。

面對中國大陸一連串新稅制,鴻海集團首先策略急轉彎,董事會於2008年3月11日已經決定因應中國大陸新稅法,全面調整海外事業投資架構,將所有中國大陸轉投資事業改為由香港子公司來控股,盈餘匯出可省下50%的所得稅。由於中國大陸和香港有簽署最優惠租稅協定,鴻海「大陸孫公司」未來把股利、利息匯出給香港子公司,可以享受較低扣繳率,包括股息稅率只有5%到10%、利息7%等。

據統計,2007年其實已有近十家台灣上市櫃公司變更海外投資架構,將原本第三地公司轉為香港控股公司,或在大陸事業之上增加香港控股一層,採取與鴻海類似的策略,目的在大陸新稅法實施後,爭取最大的稅賦遞延效果,解決兩岸目前沒有租稅協定的難題。

另一個影響外資企業利潤的,就是「新稅法」不溯及既往!所以2008年之前的利潤,在2008年以後才分配給外國投資者,免徵企業所得稅10%。但若2007年盈餘提早在2007年預先進行再投資,則不予再投資退稅,投資優惠回歸現行企所稅的規定範圍。所以如果外資企業提早在2007年匯出盈餘,就損失了人民幣升值匯差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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