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5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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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301仍將台灣列入一般觀察名單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美東時間4月25日晚公佈2008年特別301調查報告,雖然美方肯定台灣在2007年保護智慧財產權及相關執行方面的顯著進展,但仍將台灣列為「一般觀察名單」,並預計於2008年夏天再視檢討結果,以決定是否將台灣自特別301名單中完全除名。
美方在報告中提及台灣2007年6月通過P2P法案、實施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將設置智慧財產分署,以及設置智慧財產權法院等改善IPR環境的各項進展。而美國商會於2008年3月會刊(Taiwan Business Topics)社論「觀察301觀察名單」一文中,則明確指出台灣在智財權保障上有顯著進步,並建議美國代表署將台灣自特別301名單中除名。
台灣智慧局則表示,近年來台灣在主動積極踐行保護智慧財產權政策方面的措施已獲豐碩成果,且屢獲國際社會肯定。這次台灣卻仍列名特別301一般觀察名單,深表遺憾。
這次特別301調查報告檢視78個國家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情形,將46個地區列入特別301名單,其中巴拉圭續列為受「306條款」監督的國家(306 Monitoring)。

此外,中國、俄羅斯、阿根廷、智利、印度、以色列、巴基斯坦、泰國及委內瑞拉等9個地區被列入「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List)。加拿大、韓國、西班牙、希臘、挪威、馬來西亞、墨西哥及台灣等36個地區則被列入「一般觀察名單」(Watch List)。

「蘋果」公司請求撤銷紐約市「無限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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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公司商標

紐約市「無限蘋果」


生產蘋果電腦與的iPod、iPhone的蘋果公司,使用「蘋果」作為商標圖樣已經多年,該圖樣是由一個有葉片無梗,且右上角被咬了一口的蘋果組成。
紐約市政府所屬的「紐約市公司」,2007年為了推廣「綠色紐約」計畫,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登記了一件名為「無限蘋果」的商標,該商標則是以線條畫成中空狀,有葉有梗。

蘋果公司認為紐約市公司的「無限蘋果」圖樣,與其使用多年的「蘋果」商標近似,會讓消費者造成混淆,將嚴重傷害蘋果公司產品與服務所建立的信譽。遂於2008年1月向USPTO請求撤銷紐約市公司的「無限蘋果」;該案目前正在審理中。

而紐約市政府委託的事務所律師則表示,紐約市政府為了推動「綠色紐約」的環保與環境永續計畫,所以設計這個蘋果圖樣,不料竟遭到蘋果公司指控近似;為了凸顯蘋果公司主張不合理,紐約市公司已經對蘋果公司的撤銷提出答辯,同時也對USPTO主張撤銷蘋果公司使用多年的蘋果商標。

這兩件商標案目前正由USPTO審理中,預估將委請獨立機構進行消費者調查,研究雙方對於消費者會混淆的主張是否成立,並於六到九個月之後做出決定。
日本商工會要求智慧局廢止讚岐等註冊商標

兩年多前日本人樺島泰貴到香川縣讚岐烏龍麵本店學藝後,來台開設台北讚岐烏龍麵專賣店土三寒六,卻遭到台灣南僑食品以侵害「讚岐」商標權為由,寄發警告信,要求不得再使用「讚岐」二字。日本地名被台灣人註冊為商標一事,後續繼續引發軒然大波;約四百家在台灣的日本企業組成的「日本商工會」,於三月廿八日正式向我智慧局提出請願,要求廢止「讚岐」、「青森」與「佐賀」等名稱的商標註冊。

在台灣經營「土三寒六」烏龍麵店的樺島泰貴,隨後也在台北召開記者會,宣稱將在四月向台灣智慧局正式要求廢止「讚岐」商標。樺島泰貴說,「本店才是真正手打的、道地的讚岐烏龍麵,日本的地名竟然被一家台灣企業獨占使用,這是不公平的。」

日本地名在台灣被註冊為商標的問題已經引起日本廣泛注意;而在台灣經濟界頗具影響力,由四百家在台日本企業組成的「日本商工會」,也已經針對此一不合理現象向智慧局提出請願,要求立刻廢止已被台灣企業註冊的日本地名,例如:「讚岐」、「青森」、「佐賀」…等的商標登記。甚至提出一系列參考名單,要求智慧局未來「預防」這些日本地名在台灣再遭到搶註。

對於日本讚岐烏龍麵被台灣廠商登記為商標一事,經濟部智慧局局長王美花表示,台灣讚岐烏龍麵已註冊十年,要廢止商標,日商必須要提出充分證據。一般商標註冊超過五年的公司,還要證明是惡意註冊才會被評定撤銷其註冊,所以現在日商最重要的,還是要提出充分的證據。

從商標法來說,商標是為了商業目的而存在,商標使用也是為了行銷的目的;「讚岐」是日本的古地名,十多年前台灣南僑食品登記註冊「讚岐」時,「讚岐」二字對台灣人民而言,並不若現在有名,也不瞭解「讚岐」是日本地名,所以當初官方才會核准商標註冊。是南僑食品等企業多年來因為長久持續不斷地使用,為「讚岐」打出了知名度,所以才擴大了現在的問題;況且「讚岐」只是日本古地名,是否會產生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一款「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標或服務的信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解釋上仍有空間。

然而,「讚岐」既然是日本的古地名,由台灣某企業獨佔,似乎也不盡合理。何況這件事已經不是單一事件,而是擴大成日本商會與台灣政府間的糾紛,未來如何處理,有待主管機關在政策與法律上明智的決定。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愛迪達與將門案發回二審』

愛迪達與將門這兩家著名的運動用品廠商,就圖示兩個商標指定使用於鞋類商品,纏訟多年,訴訟範圍多達25個國家。
愛迪達的三條線商標「adidas & 3 stripe device」最早於1998年3月以「adidas」的聯合商標,向台灣智慧局申請註冊;而旅東貿易公司則早在1986年7月就以右圖的「將門」商標提申;嗣後旅東公司認為愛迪達的商標與將門商標構成近似,要求智慧局撤銷獲准;而愛迪達的商標業因為申請註冊較晚,在各國提申屢因近似而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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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東公司強調,自己才是三條線商標的獨創者,但愛迪達不僅較晚推出三條線商標,為了排除將門進入國際鞋類市場,還在商業競爭中百般刁難,甚至在世界各國搶註商標,充滿惡意。

原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
1. 兩商標主要圖形都是由左至呈階梯狀漸層排列的三條斜線,只是上下倒轉,將門商標又多一個圓點,的確構成近似。
2. 原審質疑,愛迪達實際使用在鞋面上的圖形是三條長度幾乎相同的線,與申請的商標圖形三條線長度遞增的設計不同。
3. 愛迪達強調,早在1949年就創先使用三條線商標,1970年起陸續在台申請註冊愛迪達系列商標,但旅東公司直到1980年才設計出具跳躍圖形的商標,整整比愛迪達晚了30年。愛迪達並提出許多型錄、報章雜誌、銷售發票等證據,強調三條線商標在國內使用已久且相當有名,但原審認為證據上面的日期都在1998年以後,晚於商標申請日,因此仍判決愛迪達敗訴。

台灣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就此案所為之判決,則推翻原審裁判,認為「不是商標近似與產品類似就代表兩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還要考量公司對於商標有無善意且廣泛的推廣,以及消費者對商標的熟悉程度」;「商標若經善意長期推廣,且能證明有知名度,就算近似也能註冊。」此外,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雖然二造商標同是三條線,但該圖形並非創新設計,且兩商標又各自搭配中文「將門」與英文「adidas」字樣,看起來明顯不同。由於原審沒有調查愛迪達提出的推廣證據、判斷該商標是否與將門商標併存市場多年,明顯違法,故要求原審重新調查,改判愛迪達勝訴。

台糖安心豚及圖判決與大成長城安心雞不近似

台灣糖業公司於95年6月以「台糖安心豚及圖」(見附圖)向智慧局申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肉類、肉乾等第29類商品,智慧局認為「台糖安心豚及圖」不僅與大成長城企業的「安心」、「安心雞」商標近似,且都指定使用在肉類與肉類製品等類似產品,有使消費者混淆之虞,駁回台糖的申請。台糖訴願未果,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上述爭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糖屬著名商標,且系爭商標經過特別設計而非一般純文字,消費者不至於誤認,因此判決台糖勝訴,智慧局應重新處分。
合議庭判決理由指出:比較兩商標,「台糖安心豚及圖」是由一「擬人化豬隻設計圖」、「台糖肉品」、「安心豚」、「保證台糖自養自產無抗生素無藥物殘留」等字句所組成,在圖樣下緣處並標示有台糖企業識別標誌、優良農產品CAS與優良養豬場認證等標誌。而大成長城企業的「安心」與「安心雞」商標,僅由單純未經設計的中文字所組成,其中「安心」是一般常見的文字,而「安心雞」是給人安心食用雞肉的認知印象。因此二者商標在整體外觀上,與消費者的寓目印象不同,並不會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此外,合議庭指出,雖然兩公司商標都有「安心」兩字,但除了讀音以外,仍須整體觀察商標外觀;兩相對照下,「台糖安心豚及圖」商標除了「安心豚」的文字外,還有擬人化豬隻設計圖、台糖肉品等文字圖樣,兩者在外觀圖形設計上已有明顯差異。
另一個有力理由為:「台糖」兩字已廣為國內消費者熟悉,屬於著名商標,相關消費者只要看到「台糖企業識別標誌」與「台糖肉品」等文字圖樣,就可以聯想到該商品是台糖生產。合議庭判斷消費者在購買時,只要稍加注意,仍能區別台糖與大成的肉品,因此兩商標並非近似,判決經濟部敗訴,而要求智慧局依法院見解重新處分。

德商美最時控大益侵權勝訴

「德商美最時貿易股份公司」(以下簡稱「美最時公司」)在台灣擔任知名的德商博世工具機等商品總代理已有多年,博世工具機及相關商品/服務之商標,是由原廠「德商百許公司(Robert Bosch Gmbh)」直接在台灣登記商標,而在台代理商美最時公司則一直只用「美最時」公司名稱作進出口代理銷售,並未另外再就「美最時」申請登記商標。詎料2005年8月間台商「大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益公司」)竟然逕將「美最時Melchers」、「美最時MZS」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7類電動手工具等商品,並將自行在台製造銷售的電動手工具貼上「美最時」名稱,有導致消費者誤認為這些台製的電動手工具是德商美最時公司代理的德國博世(Bosch)工具機之情事,企圖惡意以魚目混珠的方式欺瞞消費者,造成美最時公司的商業損失與商譽受損。美最時公司遂對大益公司提起侵權訴訟。

由於案件特殊,美最時公司在訴訟中不僅針對商標法,也將公平交易法納入攻防重點。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07年12月底裁定,大益有限公司冒用德商美最時(Melchers)貿易公司的名稱,在自行製造銷售的手工電動工具機貼上「美最時」的名稱,有導致消費者誤認為德商美最時代理的德國博世(Bosch)工具機的情事,依公平法裁處大益公司50萬元罰鍰。

對公平會裁定結果,美最時公司深表欣慰,認為台灣法律保護了外商的智慧財產權,也肯定台灣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多年來耕耘的成果。相對於中國大陸的智慧財產保護觀念,台灣顯然進步許多,執行力也遠超過中國大陸。

美最時公司執行董事以其與中國大陸仿冒商交手的經驗表示,該公司這次在台灣遇到大益公司假冒品牌一案,也同樣曾在中國大陸上演,而且規模更大,然而外商在中國大陸循法律途徑爭取自身權益十分困難,美最時迄今尚無法將台灣這套解決方式套用在大陸。對跨國企業而言,前進中國大陸投資有其必要,但中國大陸的智慧財產問題卻是揮之不去的惡夢,隨著中國大陸日漸茁壯,侵權問題更是越來越嚴重。

英國經濟學人報導,大陸經濟崛起,2003年迄今大陸專利申請數量以倍增速度繼續成長。然而不同的是,在美國涉及智財訴訟的廠商,通常會設法在庭外和解,否則萬一侵權成立,陪審團判決被告賠償的金額恐將是天價;但在中國大陸並非如此,中國大陸法官通常判決的賠償金額很低,只有差不多讓原告支付訴訟費用而已,而且訴訟進行中原告往往就銷聲匿跡,根本無法執行;所以發生侵權糾紛時,外商無法獲得保障。
由這個案例再次凸顯商標註冊與公司登記實屬二事,美最時公司以公司名稱從事商業活動,除了要在經濟部商業司登記公司外,事實上其商業活動內容也是商標法規定的提供電動手工具等商品經銷買賣的服務(第35類),應該申請登記商標,以確保自己及消費者權益。美最時公司已經於2006年6月向台灣智慧局申請了第35類商標登記並於2007年獲准,未來將不致再發生類似的侵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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