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樂指控肌立搭便車 敗訴
以「普拿疼」在台打響名號的英商美占集團,於94年11月17日以「肌立」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西藥品、西藥劑,經智慧局核准為第1216104號商標。該集團打算以「肌立」作為普拿疼的副牌,並隨即在95年推出「肌立酸痛藥布」、「肌立酸痛凝膠」、「肌立長效錠」等系列商品。但「肌立」商標核准後,卻遭東發生物科技製藥公司(以下稱東發公司)以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提出異議。
東發公司於90年7月16日以「肌樂」指定使用在中西藥品、藥膏、藥用膠布、注射用葡萄糖、殺蟲劑等商品,取得945309號商標註冊;此外還取得第1222664號「肌樂ZEPO PAIN」、第1160500號「肌樂及圖」商標。
東發公司認為「肌樂」在台灣相當著名,但英商美占集團卻仿照創出「肌立」商標,販賣類似的「舒緩肌肉關節疼痛的外用酸痛治劑」,不僅都有「肌」字,且「立」與「樂」字都有「ㄌ」讀音,念起來的販售抑揚頓挫完全相同,顯有「惡意攀附」、「剽竊市場」與「搭他人商譽便車」之嫌。
英商美占集團則認為自己才是世界著名的製藥集團,在63年就取得「普拿疼PAN DOL」商標,建立「止疼專家」形象,為了進軍肌肉酸痛藥布市場,整整花了三年研究準備,在95年推出全新副牌「肌立」與系列商品,且「肌立」與「肌樂」商標有併存市場兩年之事實,消費者並未混淆。
智慧局審查二商標後,以96年9月27日中台異字第95125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裁定東發公司異議不成立。東發公司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又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7年6月11日做出97年度訴字第538號判決,認為「肌立」與「肌樂」在外觀、讀音、觀念上均不構成近似,且「肌」字識別性弱,國內廠商以「肌」字開頭結合其他文字,指定使用於中西藥品獲准商標者不在少數,此外,「肌樂」商標富設計感(見圖),「肌立」則為單純文字,消費者不至於混淆,故判決東發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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