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房仲」搭「台糖」便車,判決需更名
嘉義市台糖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房仲」)被國營企業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指控搭「台糖」便車,造成消費者誤認是台糖公司的關係企業,涉及侵權。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567號判決台糖房仲必須更名,不得使用(含授權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原告「台糖」之字樣於台糖房仲相同或類似之商品、商品包裝、看板、網頁、廣告、招牌或其他任何表徵之行為上,如已使用、陳列、販賣者,應即除去、回收或銷毀之;同時需在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刊登一日半版道歉啟事。
原告台糖公司指出:台灣光復隔年台糖就設立,早成為國人熟知的國營企業,且43年9月1日即已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服務標章,包括方糖、砂糖服務;80年註冊「各種建築物之租售、不動產買賣、租賃之仲介」。「台糖」二字已經是著名商標,詎料被告台糖房仲卻在招牌、網頁與廣告目錄使用「台糖」名稱,不少民眾誤認是台糖公司的關係企業;台糖曾要求台糖房仲不得在廣告文宣以商標方式使用「台糖」二字,台糖房仲卻置之不理。台糖認為台糖房仲非善意使用「台糖」二字,且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及第24條之規定,故提起訴訟。
台糖房仲則強調:台糖房仲依公司法合法登記,雖然兩家公司同名,但營業項目不同,消費者很容易辨認,侵權一說實在牽強,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考慮是否上訴。
判決書明確指出:「台糖」兩字自43年起已長期使用,知名度與信譽早獲消費者普遍認知,構成著名商標;雖然台糖房仲合法登記,但觀其在招牌、網頁、廣告目錄等使用「台糖」的方式,已經不是公司名稱的使用,而是實質上構成商標的使用;且被告至87年才開始使用「台糖」二字,很難主張「善意使用」;因此判決台糖房仲名稱應變更登記,不得包含「台糖」兩字,已使用的商品、包裝、看板及網頁等必須回收或銷毀,同時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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