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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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擬修法,網拍侵權平台業者連帶負責

法國法院於2008年6月4日做出eBay敗訴,網拍業者與eBay都成立仿冒罪,必須共同賠償愛馬仕三萬美元的判決後,台灣也開始檢討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的相關法律責任。智慧局目前傾向以「幫助犯」的概念修正著作權法,讓ISP業者與侵權的使用者負共同賠償責任,預料將對Yahoo!奇摩、露天拍賣等平台業者造成影響。

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目前正等法務部函覆「直接適用民法第185條第2項幫助犯」的方式是否可行,預計7月將把法案函送美方徵詢意見,並在8月送行政院審議。修正的ISP法案將規範提供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與搜尋工具服務等四大類ISP業者,包括綜合業務的業者,如Google、Yahoo!奇摩、eBay、Foxy等,都在規範之列。
王局長指出,雖然網路業者只提供平台,賣家才是侵權的人,但品牌業者(權利人)希望可以透過網路業者協助,節省查緝成本,共同保護智慧財產權。目前大原則是參考美國「No-tice/takedown」(通知/取下)的機制,一旦權利人通知ISP業者,該平台上有侵權疑慮的內容,業者就應該把盜版或侵權的內容立即取下,或關閉網站,如此ISP業者才可不必負連帶責任,否則業者如果已知網站有侵權之虞的內容又不處理,將成立侵權的「幫助犯」。

至於ISP業者是否負有主動調查平台上是否有侵權疑慮內容的義務,因為「主動得知」難以認定與舉證,也擔心權利人動不動就指控ISP業者侵權,所以智慧局暫時不予以採納,也不考慮把刑事責任納入。目前ISP業者僅在被動被通知時,有取下侵權內容的義務。
針對上述ISP法案修法方向,相關網路業者表示,目前網拍物件上百萬件,雖然很難防堵仿冒品的販賣,但只要有人檢舉,一定將仿冒品下架。網路業者向來主動查緝仿冒品的販賣,完成修法後,業者也將配合相關的法令規範,減少仿冒品在網路上販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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