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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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7月1日起上路

2007年3月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後,給予設置智慧財產法院的法源,自7月1日起,智慧財產法院也將正式開始運作;而同日生效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也將一改傳統法院審查智財案件的流程,未來智財法院法官將可自行判斷專利有效性,並在技術審查官協助下,補強技術相關專業知識,加速案件審理進度。

依現行法規定,普通法院審理智慧財產侵害案件時,遇到專利有效性的爭點時,必須停止審判,等待行政爭訟結果出爐後,才能繼續,延宕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時程,致使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流程常被批評無法即時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

為有效迅速解決智慧財產爭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增:技術專家參與訴訟、加強蒐證程序、引進營業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提出新證據等相關規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民、刑事訴訟中,關於專利權有效或無效的主張與抗辯,將由法院自為判斷。

由於智慧財產法院是將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種程序集合在單一法院審理,以改善目前三種訴訟制度分軌進行的訴訟延滯問題,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規定,智財法院將可自行判斷專利有效性,節省許多程序往返時間。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明定民事訴訟的管轄範圍為條文規定涉及智慧財產爭議的民事訴訟,第一審及第二審納入智財法院管轄範圍;刑事案件第一審不納入、第二審才納入管轄;行政訴訟則第一審納入智財法院管轄。關於智慧財產案件的民、刑事、行政訴訟之審級與管轄法院對照表如下:

訴訟性質

第一審

第二審

第三審

民事

智慧財產法院
(獨任審理)

智慧財產法院
(合議審理)

最高法院

刑事

地方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最高法院

行政

智慧財產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自7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正式運作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智財法官即可自行認定專利有效性,不必再裁定停止訴訟,等待行政爭訟確認專利是否有效;智財法官可以借重技術審查官的報告,自行判斷認定,節省審理時間。

雖然智財法院可以自行認定專利有效性,但業界反應智財法院運作初期,技術意見多仰賴技術審查官,而技術審查官又多從智慧局借調,其專業意見自然與智慧局原判斷結果相同,此無疑是剝奪了審級利益。實則從長遠來看,此一作法有助於統一實務見解,透過合議審理、言詞辯論程序,將可有效整理爭點,而法院也可累積相關經驗,減省審理時間,相信對台灣智慧財產保護有正面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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