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通路將納入商標法保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符合市場實際的變化與需求,因應零售服務業快速成長,擬修訂「零售服務審查基準」,重新定義零售服務業者,擴大適用範圍,將電視購物、網路購物及郵購等虛擬零售通路業者,納入可申請零售服務商標之範圍,並擴大零售服務業的商標權保護。
智慧局從87年4月公告「零售服務標章註冊審查要點」,審查零售服務業者申請商標業務迄今,國內零售市場型態更趨多樣化,如大型量販店、便利商店等實體零售店面,又新增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電子購物)等新型態零售模式,大幅改變了消費者的購物習慣。
過去常有申請人浮濫列舉零售服務項目,且未依據實際經營業務及交易型態申請,不但無法達到保護商標目的,還妨礙市場公平競爭,導致實務審查不易,耗費行政資源等問題。新的「零售服務審查基準」草案,則擴大了零售服務業者的定義,只要是將各種商品匯集,方便消費者瀏覽與選購的服務(但不包括因此衍生的運輸服務),可經由零售商店、批發商行,或藉由郵購、網際網路、電視購物頻道等電子媒介方式,都納入可申請零售服務商標的範圍,受到商標法的保障。
零售服務商標和一般商標的不同在於:一般商標用來表彰具體「商品」的來源與品質,而零售服務商標則以伴隨商品銷售時的「服務」為保護標的,如:賣場的動線規劃、推車、試衣間等較抽象的概念,主要是提供消費者可識別服務來源。但由於服務概念較抽象,常有人一次列舉大量的申請項目,形成實際營業及保護標的不符,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因此,智慧局在新法中擬改以「項數」計價,新的草案預計在2008年10月份舉辦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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