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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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協定修正,內國商標註冊前可先申請國際註冊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議定書成員國近日對《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做出修訂,從2008年9月1日起,凡是既加入馬德里協定又加入馬德里議定書的國家(例如中國大陸),將不再以原屬國「註冊」作?向該國提出領土延伸申請之要件,而僅以原屬國「申請」即可;亦即如果已經申請原屬國商標註冊尚在審查中,依新的規定不必等正式拿到原屬國商標註冊證,就已經可以先透過馬德里協定先指定多國保護,在國際上註冊商標了。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成員國暨議定書成員國包括:阿爾巴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共合國、賽普勒斯、捷克共合國、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波蘭、葡萄牙、莫多瓦共合國、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共合國、西班牙、瑞士、烏克蘭、肯亞、賴索托、摩洛哥、莫三比克、那米比亞、獅子山、史瓦濟蘭、古巴、亞美尼亞、伊朗、不丹、中國大陸、北韓、蒙古、俄羅斯聯邦、賽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馬其頓共合國…等。
依原規定,馬德里協定成員國必須內國商標已註冊才能指定其他多國,而議定書成員國則只要內國商標已提出申請,尚在申請中就可指定。此次馬德里體系成員國大會修改議定書,對中國大陸這些「協定成員國暨議定書成員國」有更多好處,不必再等待原屬國商標獲准註冊,商標權利人取得國際保護的時效,可以提前三到四年。台灣並非馬德里體系成員之一,如果要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可透過中國大陸。中國大陸於1989年加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6年加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若台灣人民在中國大陸有獨資或合資企業,可透過中國大陸作為申請基礎。

企業要出口?品,擴大市場範圍,提升品牌影響力,就需要依賴「商標」。如何在國際布局保護商標,以下建議謹供企業參考:
(1) 企業在商品出口前半年左右,最好開始在相關國家或地區以自己名義申請商標,以確保自己在當地國的商標不被他人搶註。
(2) 企業務必在已出口?品的國家或地區提出商標申請,以保護自有品牌不被他國企業侵權。
(3) 長遠規劃企業布局可能涉及的國家或地區,逐步進行商標申請,儘量做到未雨綢繆。
(4) 除了在商品或服務的相應類別中申請商標保護,如果有將商品或服務種類擴充的計畫,最好一併將這些擴充的商品或服務申請商標,作全面的規劃保護。
(5) 國際性的商標申請及維護費用,對小型企業也許是筆負擔,建議台商可在中國大陸、亞洲地區等華語比較普及的地區先註冊,而英語區、西班牙語區次之;或者視商品欲拓展市場的範圍計畫,規劃商標使用中文、英文、圖形的態樣,分別依事業版圖進行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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