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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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修正草案氣味、動態商標擬納入保護

智慧局8月25日舉辦商標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此次修法將擴大商標保護對象,增加氣味(Scent marks)、動態(Motion marks),及全像圖(Hologrammarks)三種非傳統商標;現行商標法共94條條文,此次條文修訂38條、增訂23條、刪除8條,修正幅度達三分之二,可謂近年來修法幅度最大的一次。

現行商標保護的對象,以文字、圖像、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及其聯合式所組成的商標。為配合經濟產業型態變化,以及國際間對於可列為商標註冊保護的型態逐漸擴充,智慧局此次也大幅開放,修正商標法第5條,納入動態、氣味、全像圖(一種隨視覺角度不同而可變化圖像的平面標誌),增加非傳統商標。

為配合2006年「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的精神,智慧局將可促進產業發展及保障業者努力成果,都認為得為商標註冊保護的對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不論是氣味、動態等非文字商標,未來在註冊商標圖樣時,仍要以「圖文表示」為要件,也就是申請人需透過文字、圖形、符號等,清楚解釋商標,以確立權利範圍,「舉證」說明氣味、動態的識別力。

然而,要證明商標的識別性,非常困難。以氣味商標為例,要證明「一聞到氣味就知道代表那個商品或服務」,真的很不簡單;又例如「成熟的草莓氣味」,很難用文字形容究竟是什麼感受,所以連歐盟也只有少數氣味商標申請成功的案例。

擴大商標保護的好處,在於刺激廠商設計商標更趨多元多樣;但相對來說,智慧局商標審查認定會增加困難度,因此,未來商標審查要件的重點,會更強調申請人的舉證責任。

現行法規定聲音商標,申請人必須附上光碟、簡譜,並且說明主題,使消費者一聽就能辨識出廠商,才符合審查要件,納入保護範圍。氣味商標也是要讓消費者一聞,就知道是哪一家的商標,才符合保護審查要件;亦即這些特殊商標都強調必須具備商標的「識別性」。

此次擬納入保護的動態、氣味或是帶有雷射立體影像的全像圖商標,申請人也必須將保護主體,透過文字及圖像的方式舉證,以描述氣味及動態商標的識別力及權益範圍,避免與其他業者的商標近似,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未來待修法通過後,將在施行細則中規範細部審查要件。

除了新增三種類型商標外,此次商標法修正還新增展覽優先權制度,並將授權分類為專屬與非專屬授權,也讓非故意延誤繳費的申請人有多一次的復權機會。對工商界較有影響的是「展覽優先權」,也就是讓常在展覽場上秀出最新商品與商標的企業,可以在展出六個月內,將展出的日期作為商標申請日,提出申請,以防不肖者在展出後搶先註冊。至於國際展覽的認定,只要有國外商品參展即可,不限在台灣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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