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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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品牛排打敗JPDS王品飼料

羅國際生技公司於94年10月向智慧局申請「JPDS王品」商標,指定使用於飼料、動物用食品等第31類商品,獲准註冊為第1221458號商標;隨後王品餐飲公司認為普羅國際生技公司該商標與王品的商標太類似,容易使消費者混淆,有搭便車之嫌,以註冊第75691號「王品WANG' STEAK」、第159810號「王品台塑牛排及圖」、第186245號「王品WANG' STEAK」、第188044號「王品WANG' STEAK」、第1164471號「王品」向智慧局提請撤銷「JPDS王品」商標。

智慧局認為:兩商標都有讓消費者印象深刻的「王品」兩字,屬於高度近似的商標,且「王品」商標是王品餐飲的著名商標,普羅的商標恐會減損王品商標的識別性與商標價值,決定撤銷「JPDS王品及圖」。

普羅國際生技公司對智慧局裁定不服,提起訴願,訴願會認為兩商標雖然類似,但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一個是飼料、一個是餐飲,商品類別不同,也沒有競爭關係,且王品只提供了2002年的商標使用證據,不足以證明一般民眾在普羅2005年註冊商標時,已經很熟悉王品的商標,所以撤銷智慧局的處分,要智慧局重新認定。

最後王品餐飲提起訴訟,雙方對簿公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08年7月30日97年訴字第814號裁判判決:「JPDS王品及圖」商標是由「JPDS」與中文「王品」所組成,王品的商標則是以中文「王品」搭配「台塑牛排」,或外文「WANG'STEAK」所構成,都有特別顯目的「王品」兩字,雙方商標在外觀、讀音都很類似,的確構成近似,「JPDS王品」商標須撤銷。

其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也發現,王品不是沒有提供證據,只是所提出的96年7月與12月其他案情的商標評定書,訴願會認為案情不同,不予採納;訴願會沒有考慮王品提出的這些資料,就認定王品商標不具識別性,程序有瑕疵,審查方式不妥當,故撤銷訴願決定,要求經濟部下次重新審查時,一定要連王品在訴訟時提出的證據一併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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