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0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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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ISP責任限制草案已報行政院審查

為因應網路侵權日益猖獗,對著作權之保護產生嚴重衝擊,加上網路無國界,網路侵權行為數量龐大、易於分散,使著作權人難以循法律程序一一訴追的特性,各國遂發展出「避風港」制度,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著作權人共同保護著作權益。
智慧局參考各國作法,已完成「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希望在網路環境建立機制,以阻止非法侵權資訊於網路流傳,確保網路服務提供者合法的經營環境。

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校園網路「TAnet」亦應適用。關於該修正草案內容及影響,摘要如下:

一、釐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利用其設備、服務從事侵權行為時,有現行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之適用:
草案所欲建立之「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係以「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使用者之著作權侵權行為依法有負擔責任之空間」為前提。其責任範圍在現行既有之民法及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包括民法第28條、第185條、188條、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已有規範,足供適用。

二、建立「通知/取下」機制,遏止非法侵權資料之流通:
草案增訂「通知/取下Notice & TakeDown」機制,使著作權人於發現網路上有侵害其權利時,得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迅速取下該等侵權資訊,避免侵權損害之繼續與擴大,一旦網路服務提供者遵循法律所定之程序,快速移除該侵權資料者,就使用者涉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即得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希望藉由此一制度,減少網路侵權行為,並減少訟爭。

三、提供使用者「回復通知」之機制,維護其正當權益:
草案除賦予著作權人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迅速取下涉有侵權資訊之機制外,亦規定涉有侵權之使用者,如認為自己有合法權利使用被移除之資料時,得檢具回復通知(counter notification)文件,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回復,亦得向發錯通知之權利人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網路服務提供者依草案規定所為移除侵權資訊之行為,對著作權人及使用者,均不負賠償責任:
由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不負侵權與否之判斷責任,只要依權利人通知或經其他管道知悉侵權情事,善意移除該涉有侵權之資訊;或依使用者之回復通知,回復被移除之資訊,對於權利人或使用者,均不負賠償責任(縱令事後證明該資訊不構成侵權不應被移除;或該資訊構成侵權,不應被回復,亦同),以促使網路服務提供者積極配合執行前述「通知/取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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