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10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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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試辦縮短商標寬限期後之等待期

根據美國《商標法》規定,沒有提交第8條的宣誓書和第9條的延展申請之商標權人,在期限屆滿後還有6個月的寬限期。而在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實務上,寬限期屆滿後至變更註冊前,USPTO還會再等待額外的3個月。日前,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開始試行一項專案,將額外等待期限由3個月縮短?法定的寬限期屆滿後30天。

USPTO之所以有3個月的額外等候期,是因為美國《商標法》第8條要求的宣誓書和第9條要求的延展申請,在文件提交過程中可能?生行政遲延,例如人工比對註冊文件,及將文件掃描到商標資料庫。但是,隨著電子文件提交申請比例增加,相關文件可以自動上載到商標資料庫,文件的平均處理時間明顯減少。

因此,USPTO目前正嘗試改變,以減少不符合《商標法》第8條和第9條規定的商標註冊。根據美國《商標法》第2(d)條,USPTO記錄沒有顯示及時收到維持申請的,試行專案也將縮短對那些案件的處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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