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10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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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5家音樂商業組織達成版稅協議

音樂行業與網路音樂服務之間就如何計算版權費一直爭論不休,2008年9月23日美國5家分別代表唱片公司、音樂發行商、歌曲作者以及網路音樂公司的商業組織,包括:美國唱片業協會、美國音樂出版商協會、美國作曲家協會、納什維爾作曲家國際協會以及數位媒體協會公布,已經就如何計算版權費達成協定。

依據協定內容,用戶付費可以自行選擇播放喜歡的歌曲,但不能複製這些歌曲,而服務包括已同意支付音樂行業所謂的「技術版權費」,這種費用常用於支付歌曲每次被複製時的版權費用,例如製作CD或者提供可保存在本地設備上的數位音樂下載服務等。

Napster、Imeem等提供服務的公司,要在扣除部分特定成本和其他版權費用後,按照營收的10.5%支付機械版權費用。大多數提供這種服務的大公司都已預留了支付新版權費的費用,目前行業內的機械版權費率是按照每首歌曲9.1美分計算。

這份新協定對目前最流行的網路音樂平臺沒有影響,例如蘋果iTunes商店等音樂下載網站,因為這些網站已經支付了機械版權費。另外,Pandora Media等網路廣播服務正在與唱片行業就其他版權費問題密切進行談判,也被排除在機械版權費條款之外。

除了就版稅達成共識,協定也同意對於促銷和特殊狀況下的歌曲使用免收版權費用。
5家簽署協定的商業組織對外宣布,已經將準備實施的規則提交給美國版稅法庭陪審團審議,如果這些規則獲得批准,將可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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