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10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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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利波特辭典仍非編輯著作

哈利波特系列書引起全球狂熱,其中一位書迷范德艾克自2000年開始,就在網路上將哈利波特內容編成索引,包含書中角色、生物、咒語和藥水的詳細描述。一家出版商原計畫將范德艾克經營的哈利波特辭典網站的內容出版,卻遭到哈利波特作者羅琳控告侵害著作權。紐約法院審理後,2008年9月8日判決羅琳勝訴,法官下令美國書迷編纂的哈利波特辭典不得出版,羅琳和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獲得六千七百五十美元的賠償金。

哈利波特作者羅琳出庭時主張:該辭典只是重新安排她的創作,屬於剽竊行為。書商則辯稱該書是參考書的合理使用,並不違法。法官判決則認為,哈利波特辭典中使用太多羅琳的創作,遠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仍欠缺創作性,不是獨立的著作,因此構成侵權。

依據台灣的著作權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參照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940號民事判決意旨,編輯著作,必須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能表現一定程度的創意及作者的個性;若僅辛勤收集事實,而就資料的選擇、編排欠缺創作性時,即令投入相當時間、費用,仍非編輯著作。

因此,在哈利波特辭典一案中,書迷就哈利波特系列書雖投入相當時間、費用編成索引,惟仍大量使用原作者的創作內容,欠缺創作姓,仍非編輯著作,無法享有著作權保護。另依著作權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所以書商擅自以編輯之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也需依同法第92條規定受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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