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1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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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專利權期間將延長2至5年,但縮短行使專利權期間

專利法第52條規定:「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而於專利案公告後需時二年以上者,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專利二至五年,並以一次為限。」因此,醫藥品、農藥品等發明專利權取得後,企業還須取得衛生署或農委會的許可證,才得開始實施專利權;但若等待許可證核發期間過長,就會縮短企業行使專利權的時間。為了徹底解決這個問題,智慧局擬將修改專利法,延長這類專利2至5年時間。

關於是否延長醫藥品、農藥品專利期間,國內外藥廠看法迥異,國外藥廠希望國內擴大放寬專利權延長期間,但國內藥廠則否。因為國內藥廠一般以生產學名藥為主,通常要等到國際藥廠專利期間經過,才開始生產該藥物。

站在智慧局中立的立場,專利制度旨在鼓勵、保護、利用發明,以促進產業發展。但醫藥品或農產品性質特殊,就算已經取得專利,但還要經過衛生署、農委會核發許可證後才可實施專利,有時候衛生署甚至還要求藥廠再進行臨床實驗,對申請人而言,能實行專利權的期間過短,甚至等取得許可上市時,專利權期間已經喪失,造成業界對於研發新藥及投資的意願不高。所以延長醫藥品、農藥品專利權期間,彌補企業等待核發許可證的期間,相當合理。

雖然有部分藥廠反對延長這類專利保護期間,但智慧局邀集專家學者舉辦公聽會後,對修正草案已經達成延長之共識,最快將在一個月內將修正草案上網公告,確定外界無其他疑慮後,儘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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