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批准加入新加坡商標條約
2008年10月1日美國向世界知識?權組織(WIPO)提交了《商標法新加坡條約(STLT)》的交存書,成為第八個認可該條約的成員國。依照STLT的相關條款,只要有十個締約國家和政府間組織批准,該條約即可生效;所以在新加坡條約生效之前,還需要有兩個擁有商標局的成員國或政府間組織批准該條約。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是在1994年《商標法條約(TLT)》的基礎上制定的,2006年3月28日在由WIPO主辦、新加坡政府承辦的大會上通過。自2006年3月28日至2007年3月27日,《新加坡條約》在WIPO日內瓦總部開放一年供簽署,目前已有55個國家和組織簽署了該條約。
《商標法條約(TLT)》目的是制定統一的國際標準,簡化、協調各國有關商標的行政程式,使商標註冊體系更加方便當事人,促進締約國間商標權的相互保護。2006年3月,WIPO在新加坡主持召開外交會議,總結過去10多年間TLT的執行情況及經驗,各締約國在考慮通信技術迅速發展的基礎上,對TLT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並簽署STLT,以簡化商標註冊及延展程序。此外,STLT還解決了某些國家存在的許可請求過於繁重的問題,並擴展了TLT中的商標申請範圍,以與自由貿易協定相符。
總括來說,STLT對TLT的修訂主要涉及四個方面:一是擴展了條約的適用範圍,使條約不僅適用於含視覺標誌的商標,還可適用於由嗅覺及聽覺標誌構成的商標;二是進一步規範了通過電子方式向商標局提交或傳送文件的規則;三是增加了商標申請人、註冊持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未遵守期限時的救濟措施;四是增加了商標使用許可的備案規則。此外,STLT還確定建立「締約方大會」機制,邀請締約國及政府間組織參加會議,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合理地修改條約內容。
到目前為止,已經有新加坡、瑞士、保加利亞、羅馬尼亞、丹麥、拉脫維亞、吉爾吉斯斯坦、美國等八國簽署新加坡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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