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8/11月(2)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下一頁
 

美商英特爾告台灣英代爾,判決近似但不混淆誤認

台灣英代爾實業公司(Merry kid's corp),經營服飾、玩具外銷出口,遭美商英特爾公司(Intel)認為有侵害商標情事,纏訟四年多。高等法院更一審法官認為,「英代爾」與「英特爾」中文字雖然近似,但消費者並不會混淆誤認,也沒有因此減損「英特爾」商標的識別性與信譽,故判決美商英特爾公司敗訴;台商英代爾實業公司也不必給付美商英特爾公司700萬元的損害賠償。

美商英特爾公司於2005年向板橋地方法院起訴,2007年1月板橋地院以4項理由駁回美商英特爾公司的請求:

一、 雖然美商英特爾公司先前也曾以「英代爾」(Indel)中文名稱登記商標,但台灣的英代爾實業公司以相同的「英代爾」作為公司名稱特取部分,向經濟部設立登記公司,依當時的商標法規定,並未違法。亦即美商英特爾依商標法註冊「英代爾」商標,而台商英代爾實業公司依公司法登記「英代爾」公司名稱,各自合法存在。

二、 2000年7月台灣英代爾實業公司設立登記時,美商英特爾公司尚未取得商標專用權,而台灣英代爾實業公司的英文名稱與中文名稱無關,也不能以此即認為台商英代爾實業公司有積極攀附美商英特爾公司商譽的惡意行為。

三、 台商英代爾實業公司的營業項目雖有「無線通信及有線機械材料製作」,但實際上作的是手機套及手機吊飾,何況為杜絕爭議,已向主管機關註銷此一項目。

四、 台商英代爾實業公司與台灣的世邦旅遊為合作企業,但不會因此減損「英代爾」與「英特爾」兩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或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情況。
美商英特爾公司對於板橋地院判決不服,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被判決駁回,又提起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侵害商標權需符合二個要件:
一、 明知為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名稱,致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
二、 明知為他人註冊商標的中文作為自己公司名稱,使消費者混淆誤認。
台商英代爾實業公司雖然是服飾、玩具的出口商,但與美商英特爾公司營業項目顯然不同;原審對於上述二項侵害商標權的構成要件漏未詳察,因此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高等法院審理後,仍支持板橋地院的判決理由,最後認定商標近似但消費者不致造成混淆誤認,也未造成損害,判決美商英特爾公司敗訴。

Top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下一頁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Deep-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