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與新加坡鱷魚中國大陸再爭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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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鱷魚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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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鱷魚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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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與法國在中國大陸爭奪「鱷魚」商標使用權長達10年,日前法國又在北京市一中院對新加坡鱷魚註冊提起行政訴訟,展開另一回合鱷魚大戰。
1984年,法國鱷魚便開始在眼鏡等4類商品上,向中國大陸提出「LACOSTE及圖」商標註冊申請,獲得核准後,4類商標又取得領土延伸保護,專用權期限?20年。在新加坡與中國大陸建交後,新加坡鱷魚於1993年也在眼鏡等商品上,向中國大陸提出「CARTELO+CROCODILE及圖」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予以初步審定並公告後,法國鱷魚提出異議。中國大陸商標局收到法國鱷魚的異議後,於2003年8月做出裁定,駁回新加坡鱷魚商標註冊。新加坡鱷魚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評委於2008年7月23日做出裁定,認?兩家鱷魚不構成近似商標,因此又核准了新加坡鱷魚的註冊申請。法國鱷魚不服,遂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商標評審委的異議復審裁定。
實際上,新加坡與法國的鱷魚大戰早從1960年代就已經開始;當初法國鱷魚準備進軍日本,卻發現日本鱷魚商標已被新加坡人註冊。經過談判協商,新加坡鱷魚同意讓步,雙方認同「兩鱷魚方向不同,不致混淆」,新加坡許可法國鱷魚在日本註冊,並認為做生意存在競爭,應任由市場自由發展。1983年,雙方簽訂協定,規定:
1. 在亞洲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汶萊、台灣等地,雙方品牌共存,兩造應結束並最終解決未決的所有法律糾紛、法律行動、分歧、爭議和請求;
2. 雙方應合力反對第三方侵入;
3. 法國鱷魚願意付給新加坡鱷魚因「過去支付鱷魚商標保護和防禦費用的補償金」共150萬美元;
4. 雙方認同各自的系列商標可在相關市場中併存不致混淆,如有可能雙方也可以在世界其他地方進行合作。
協議簽訂之後,新加坡鱷魚嚴格按照協議,在已經先註冊商標的印度、巴基斯坦、韓國和中東等國家允許法國鱷魚註冊商標。但法國鱷魚在簽訂此一協定時,卻故意隱瞞了其於1984年已經在中國大陸註冊鱷魚商標,以致該協議未將中國大陸包含在內,造成兩鱷魚商標10年來在中國大陸紛爭不斷,目前已有5起案件開庭審理。
新加坡鱷魚指出,雖然在中國大陸法國鱷魚註冊商標較早,為了避免商標問題引發無休止的糾紛,新加坡鱷魚已經主動花費鉅資,使用與法國鱷魚有明顯區隔的鱷魚商標;但當新加坡鱷魚投入大量廣告,已經取得知名度之際,法國鱷魚卻提出商標混淆誤認之虞,指責新加坡鱷魚侵權。新加坡盡全力為公平競爭而努力,容忍兩造鱷魚在世界市場上併存,是為維護消費者的選擇權,讓消費者有更多品牌選擇的機會;而法國鱷魚卻背了誠實信用與公平競爭原則,假借法律達到其壟斷市場的目的。
持平而言,雙方鱷魚大戰的結果,對法國鱷魚來說,北京一中院的判決就算法國鱷魚敗訴,頂多只是讓新加坡鱷魚在中國大陸併存取得商標註冊;但對新加坡鱷魚來說,如果判決新加坡鱷魚敗訴,新加坡鱷魚只好退出中國大陸市場,這是生死存亡的大問題。結果如何,考驗著中國大陸對於反壟斷法的解讀與效力;對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就可能降低貿易自由度,形成少數企業獨佔支配,對消費者的影響反而是負面。
中國大陸以商標形式保護歐盟原?地名稱及地理標誌
中國大陸國家工商總局發佈:中國大陸自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至今,原?地名稱和地理標誌的保護已超過23年;而中國大陸對地理標誌的註冊及保護是漸進式的,從不同的發展進程,逐漸完善地理標誌保護制度。現今中國大陸已?國際大市場的一個重要部分,吸引更多外國原?地名稱和地理標誌權利人,因此更有義務加強對原產地名稱及地理標誌的保護措施。
中國大陸對於原產地名稱及地理標誌保護的階段措施如下:
一、1987年中國大陸國家工商局以「行政文件」保護:當時北京市某食品公司擅自使用「丹麥牛油曲奇」作為產品名稱,工商局以行政文件方式加以制止,保護了「丹麥牛油曲奇」原?地名稱權利人的合法權益。1989年工商局又再次以行政文件的方式制止了一些企業擅自使用「香檳酒」,保護了法國「香檳」原?地名稱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1994年12月,工商局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授權,制定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以「證明商標」(註:中國大陸的「證明商標」台灣稱為「證明標章」)形式註冊和保護證明原?地的原?地名稱和地理標誌。
三、2001年12月,中國大陸根據入世承諾修改《商標法》,將地理標誌進一步納入商標法以法律加以保護;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確立了以「集體商標」(註:中國大陸的「集體商標」,台灣稱為「團體標章」,是指以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證明商標」形式保護地理標誌的法律制度;200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重新制定頒佈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更詳細規範了地理標誌的註冊與相關管理辦法。至此,中國大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地理標誌註冊、保護法律制度。
中國自1995年開始以「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形式受理原?地名稱和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以來,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共收到外國原?地名稱和地理標誌註冊申請四十多件,涉及奶酪、葡萄酒、火腿、威士卡等傳統?品。其中,來自歐盟成員國義大利、英國、德國、丹麥等國家的申請有20件,已核准註冊的有義大利的「帕爾瑪火腿」(PARMA HAM)、「波河奶酪」及「格拉那帕達那奶酪」(GRANA PADANO CHEESE)、英國的「蘇格蘭威士卡」(SCOTCH WHISKY)和「斯蒂爾頓奶酪」(STILTON)、德國的「索林根刀具」(SOLINGEN)等。
順帶說明的是:台灣自阿里山茶等地理標誌名稱在中國大陸遭搶註商標後,目前也已經決定以「證明標章」的方式,保護地理標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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