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0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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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09年生效

世界知識?權組織WIPO公布:澳大利亞是第10個批准《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簡稱新加坡條約,STLT)的締約國,澳大利亞批准後,將使新加坡條約自2009年3月16日起正式生效。

新加坡條約於2006年3月28日經成員國通過。該條約規定商標局行政規則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商標,並考慮到電子通訊設備的優勢和發展潛力,同時也認識到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的不同需求。

《商標法條約(TLT)》目的是制定統一的國際標準,簡化、協調各國有關商標的行政程式,使商標註冊體系更加方便當事人,促進締約國間商標權的相互保護。2006年3月,WIPO在新加坡主持召開外交會議,總結過去10多年間TLT的執行情況及經驗,各締約國在考慮通信技術迅速發展的基礎上,對TLT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並簽署新加坡條約,以簡化商標註冊及延展程序。此外,新加坡條約還解決了某些國家存在的許可請求過於繁重的問題,並擴展了TLT中的商標申請範圍,以與自由貿易協定相符。

總括來說,新加坡條約對TLT的修訂主要涉及四個方面:一是擴展了條約的適用範圍,使條約不僅適用於含視覺標誌的商標,還可適用於由嗅覺及聽覺標誌構成的商標;二是進一步規範了通過電子方式向商標局提交或傳送文件的規則;三是增加了商標申請人、註冊持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未遵守期限時的救濟措施;四是增加了商標使用許可的備案規則。此外,新加坡條約還確定建立「締約方大會」機制,邀請締約國及政府間組織參加會議,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合理地修改條約內容。

WIPO總幹事表示,新加坡條約的生效,對於世界各地的商標所有權人是個好消息,因?它?打造品牌商品、有效進行商標註冊和商標權管理,開闢了新的快速管道。

簽署新加坡條約的國家共有:新加坡(Singapore,2007 March 26)、瑞士(Switzerland,2007 July 6)、保加利亞(Bulgaria,2008 January 21)、羅馬尼亞(Romania,2008 March 25)、丹麥(Denmark,2008 June 24)、拉脫維亞(Latvia,2008 September 9)、吉爾吉斯坦(Kyrgyzstan,2008 September 12)、美國(USA,2008 October 1)、摩爾多瓦(Republic of Moldova,2008 December 16)、澳大利亞(Australia,2008 December 16)等10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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