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0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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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僅審查同名,類似也可登記

立法院1月7日三讀通過商業登記法修正案,未來業者申請商業名稱登記,僅需審查商號是否完全相同,不再審查是否類似;換言之,類似商號開放也可以登記,但若引發不公平競爭,再以公平交易法裁處。

商業登記法第28條舊法規定,「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之商號名稱,經營同類業務。」由於商業名稱是否「類似」涉及主觀判斷,因此參考公司法第18條對公司名稱的規範,修改商業登記法規定,刪除原條文「經營同類業務」文字,未來僅審查同名,放寬「類似」的商業名稱也可以登記使用。

因應商號僅審查同名,商業登記法也增訂業者申請商業名稱登記前,應先申請名稱預查核准,並保留商業名稱在一定期間內,不得為其他商業使用,就像網路註冊帳號,不允許一模一樣的帳號,但可以類似。

放寬商號規定後,預估街頭恐發生類似商號讓消費者混淆的情形,例如「二嬤臭臭鍋」、「三娘臭臭鍋」等相似商號可在同一縣市併存,不受到商業登記法限制;這種情形若涉及不公平競爭,業者可循公平交易法第20條處理。

關於商號申請預查核准的程序、商業名稱與所營業務的記載方式、保留期間及其他遵守的事項等,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再訂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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