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0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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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1月1日起生效

經濟部於97年12月31日以經授智字第09720031750號令訂定發布「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該基準並於98年1月1日生效;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86年11月22日公告之「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之內容為新的基準所涵蓋,於基準公告施行後不再適用。

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識別性」為商標取得註冊的積極要件。然而識別性的有無、強弱,常隨著商標實際使用情形及時間經過而變化,商標型態及使用方式不斷發展,影響識別性的判斷極大。

標識是否具識別性在個案「事實」之判斷,因商品或服務性質之差異而有不同之認定結果,較常被認為有審查不一致之情形,尤其透過使用能否取得後天識別性之認定標準,更因使用證據之強弱、同業需要使用之程度及相關商品或服務消費者之接觸程度等而有不同。故智慧局特別因應時代變遷,修訂新的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以建立客觀的審查標準,儘可能達成判斷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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