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律座談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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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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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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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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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自為認定專利有效定讞後,行政訴訟又認定系爭專利無效,當事人可否提出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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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有效與否為侵權成立與否之基礎,既然專利被認定無效而遭撤銷,民事確定判決之基礎遭到動搖,就具有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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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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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求疑似專利侵權者提供證據遭拒絕後,可否指揮司法警察以強制力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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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是民事訴訟程序而非刑事,加上專利侵權已經除罪化沒有刑責,法官不應以刑事的搜索方式強制執行取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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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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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專利法第86條第1項規定,被侵權人對於用作侵害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請求假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此假扣押與一般的假扣押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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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是為了防止未來被告支付賠償金時,發生脫產現象,因此假扣押仍應實際考慮未來強制執行的困難度,與被扣押物的用途無關。
大企業憑藉財力,提供擔保金要求法院假扣押下游廠商的情況,應審慎判斷。
王美花局長表示專利法第86條第1項未來將修法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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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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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授權時,若專利遭到第三人侵害,除了專屬被授權人外,原權利人是否也能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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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遭到侵害,除了專屬被授權人直接受有損害,原權利人也可能損失權利金,所以均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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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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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可否主張銷毀侵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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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銷毀請求權,必須在合理正當範圍內,不得危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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