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0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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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律座談會民事/行政訴訟結論

智慧財產訴訟新制實施至7月1日即將滿一周年,司法院月6月22日、23日舉辦智財法律座談會,會中針對再審、銷毀侵權物、強制證據保全與假扣押等與企業息息相關的智財問題,通過數項結論,供法官未來審判參考,但此結論對法官不具拘束力。
茲將智財法律座談會通過之結論,整理列表如下:

智財法律座談會結論

 

問  題

結  論

1.

民事法官自為認定專利有效定讞後,行政訴訟又認定系爭專利無效,當事人可否提出再審?

專利有效與否為侵權成立與否之基礎,既然專利被認定無效而遭撤銷,民事確定判決之基礎遭到動搖,就具有再審事由。

2.

法官要求疑似專利侵權者提供證據遭拒絕後,可否指揮司法警察以強制力搜索?

證據保全是民事訴訟程序而非刑事,加上專利侵權已經除罪化沒有刑責,法官不應以刑事的搜索方式強制執行取得證據。

3.

依專利法第86條第1項規定,被侵權人對於用作侵害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請求假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此假扣押與一般的假扣押是否相同?

假扣押是為了防止未來被告支付賠償金時,發生脫產現象,因此假扣押仍應實際考慮未來強制執行的困難度,與被扣押物的用途無關。
大企業憑藉財力,提供擔保金要求法院假扣押下游廠商的情況,應審慎判斷。
王美花局長表示專利法第86條第1項未來將修法刪除。

4.

專屬授權時,若專利遭到第三人侵害,除了專屬被授權人外,原權利人是否也能請求損害賠償?

專利遭到侵害,除了專屬被授權人直接受有損害,原權利人也可能損失權利金,所以均得請求損害賠償。

5.

權利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可否主張銷毀侵權物品?

行使銷毀請求權,必須在合理正當範圍內,不得危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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