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撤銷「K‧SWISS & Shield Device」鐘錶商標
美商K史威斯公司於2006年6月22日申請「K‧SWISS & Shield Device」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4類的「鐘錶及計時儀器;手錶」商品,於2007年2月1日取得商標註冊,審定號01248962。但智慧財產法院2009年6月11日前判決,瑞士以產製品質優良的鐘錶著稱於世,一般人看到瑞士(SWISS),就會想到與瑞士的鐘錶產生聯想,美商K史威斯公司的商標讓消費者容易產生混淆誤認,違反我國商標法規定,智慧局應依判決撤銷美商K史威斯公司系爭商標註冊。
美商K史威斯公司自1966年設立以來,以生產鞋靴、衣服等商品著名,但後來以同一商標指定使用在「鐘錶及計時儀器;手錶」商品,在台灣申請商標且獲准註冊,引起瑞士鐘錶業者反彈,故透過瑞士鐘錶業總會,來台向智慧局提出異議,但被駁回,隨後又向經濟部訴願,也遭駁回。因此向智慧法院提起商標異議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時,裁定美商K史威斯公司參加訴訟,讓該公司有機會陳述意見。美商K史威斯公司則表示,該公司雖以運動鞋商品著名於世,但公司已朝向多角化經營;同時兩者所指定服務的關連性很低,市場區隔明顯又不具商業競爭關係,對消費者不會構成混淆。
然而,智慧財產法院檢視美商K史威斯公司所提出之使用證據,該公司商標範圍主要是在鞋靴、衣服商品,並未將該商標使用在多類商品或服務,難以認定該公司有多角化經營之情事。而依商標法規定,商標若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及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的情況,不得註冊,所以最後判決智慧局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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