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於法定期間審畢,智慧局擬「終止辦理」
智慧局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2004年5月9日修正公告了「專利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然而近來因智慧局審查人力不足,積案難以消化,加上金融風暴席捲全球,企業精簡成本,所以智慧局擬將無法在處理期間內完成的案件,依規費法第19條,使專利申請人能主張「終止辦理」,並退還已繳納之規費。如此一來不僅能降低積案量,還能讓企業能提早放棄不必要的專利,抒解財務壓力,一舉數得。
規費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對於繳費義務人申請辦理第7條各款事項或使用第8條各款項目,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完成者,繳費義務人得申請終止辦理,各機關學校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但因可歸責於繳費義務人之事由者,不予退還。
因此,若專利案件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完成,專利申請人得主動向智慧局申請「終止辦理」並退還規費。專利申請案件各項處理時限,如下表(資料來源:智慧局網站):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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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項 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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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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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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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申請案初審(申請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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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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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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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提早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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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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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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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申請優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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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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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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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化工類案件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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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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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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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日用品類案件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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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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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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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實施發明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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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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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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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特許實施發明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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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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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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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權特許實施補償金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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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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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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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發明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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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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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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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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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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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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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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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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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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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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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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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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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樣申請案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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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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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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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樣聯合案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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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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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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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樣申請案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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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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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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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樣聯合案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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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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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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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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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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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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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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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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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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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案件優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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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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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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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圖式、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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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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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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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分割(新法施行後即無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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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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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但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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