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08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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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法定期間審畢,智慧局擬「終止辦理」

智慧局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2004年5月9日修正公告了「專利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然而近來因智慧局審查人力不足,積案難以消化,加上金融風暴席捲全球,企業精簡成本,所以智慧局擬將無法在處理期間內完成的案件,依規費法第19條,使專利申請人能主張「終止辦理」,並退還已繳納之規費。如此一來不僅能降低積案量,還能讓企業能提早放棄不必要的專利,抒解財務壓力,一舉數得。

規費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對於繳費義務人申請辦理第7條各款事項或使用第8條各款項目,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完成者,繳費義務人得申請終止辦理,各機關學校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但因可歸責於繳費義務人之事由者,不予退還。

因此,若專利案件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完成,專利申請人得主動向智慧局申請「終止辦理」並退還規費。專利申請案件各項處理時限,如下表(資料來源:智慧局網站):

序號

事 項 類 別

處理期間

1

發明申請案初審(申請實體審查)

18個月

2

發明提早公開

8個月

3

發明申請優先審查

10個月

4

電機、化工類案件再審查

15個月

5

機械、日用品類案件再審查

12個月

6

特許實施發明專利權

24個月

7

廢止特許實施發明專利權

18個月

8

發明專利權特許實施補償金之核定

6個月

9

延長發明專利權

12個月

10

新型申請案

6個月

11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12個月

12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實施)

6個月

13

新式樣申請案初審

12個月

14

新式樣聯合案初審

16個月

15

新式樣申請案再審查

12個月

16

新式樣聯合案再審查

16個月

17

異議案件

10個月

18

舉發案件

12個月

19

舉發案件優先審查

6個月

20

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圖式、圖說

6個月

21

專利權分割(新法施行後即無此項)

3個月


以上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但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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