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08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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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ISP條款立法疏漏

立法院4月21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5月13日起正式施行,修正重點係新增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條文,即所謂的「ISP業者通知/取下條款」及「三振條款」。新規定實施不到2個月,律師發現存在立法疏漏,目前智慧局正在研擬補救中。

一、ISP業者通知/取下條款:
「ISP業者通知/取下條款」是為了遏止網路侵權所增設,要求ISP業者負擔程序責任;一旦ISP業者接到著作權人通知某網頁疑似發生侵權行為,ISP業者有義務儘速通知網路使用人並將網頁取下;如果ISP業者沒有善盡此一「通知/取下」責任,將課以「民事幫助犯」責任,但不會以刑事論罪;但如果ISP業者遵守「通知/取下」原則,就不會被當作著作權侵權的幫助犯。

其次,網路使用者接到ISP業者通知後,若認為並未侵權,只要「回復通知」給ISP業者,讓ISP業者將該通知轉寄給權利人,權利人就必須在10天內提出採取法律行動的證明;若權利人無法提出,ISP業者即得於14天內回復網頁,以保障網路使用者權益。
問題就出在新法沒有規定網路使用者向ISP業者主張回復網頁內容之期限:實務上可能發生網路使用者在收到ISP業者通知後,又隔了兩、三年才發「回復通知」給ISP業者請求回復網頁內容,此時ISP業者可能早已經遺失網頁內容無法回復網頁,對權利人而言,即使ISP業者隨即將該通知轉寄給權利人,權利人也可能早已經罹於時效,不得再主張民、刑事權利(民事追溯期限為2年,刑事追溯期限為6個月)。

此外,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規定,權利人的通知內容若不符規定,ISP業者可以在接到通知起7個工作天內要求權利人補正;但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SA)、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與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TFACT)都認為網路侵權速度極快,7個工作天過長,建議縮短成3天。

然ISP業者卻認為3個工作天實在太短,台灣寬頻、中華電信等ISP業者為了「ISP業者通知/取下條款」,每天都要耗費極大成本處理案件,如果將通知補正期限減為3天,恐增加更多負擔;而台灣雅虎則表示該公司收到通知後,一般都會在24小時之內處理完畢,保證絕對不會拖延。

二、三振條款:
另外一個修正重點「三振條款」,則是ISP業者未來必須和網路使用者在定型化契約中約定,若網路使用者被權利人發現侵權三次(或三次以下,比著作權法規定還嚴苛亦不違法),ISP業者有權終止使用者全部或部分服務,例如中止連線,或刪除使用者之帳號。
「三振條款」的問題出在著作權利用方式複雜,「三次」到底要怎麼計算?究竟以誰定的標準為準?例如:一個網路使用者在網頁上同時侵權了一首歌、一個軟體和一部電影,到底算侵權一次還是三次?從技術上來看,因為IP網址是浮動的,權利人也無法知道使用者到底侵權幾次,必須還要由ISP業者才能確定,執行上有很大困難。而ISP業者也很困惑,因為每家ISP業者提供的服務與性質不同,很難用同一套標準囊括,從商業角度來看,ISP業者向使用者收費,如果擅自停止服務,等於得罪客戶,所以希望最好能由權利人訂定標準。

對此,智慧局陳淑美副局長表示,智慧局願意居中協調,希望著作權利人團體可以先參考國外已有的標準,訂出一套台灣版的三振條款,再與ISP業者協商。

ISP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

為了配合新增的著作權法條文,智慧局依據第90條之12訂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並於2009年6月30日舉辦了公聽會。
茲將該實施辦法草案主要內容,整理列表如下:

類型

通知

回復通知

 

條文

規定

條文

規定

內容

著作權法第90條之4

權利人發現其著作遭侵權,通知ISP業者取下網頁並轉知使用人。

同法第90條之9第2項

使用人認其無侵權情事,得發回復通知給ISP業者,要求回復其網頁內容。

必要記載事項

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

  1.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地址。
  2. 被侵害之著作或製版之名稱。
  3. 請求將涉有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內容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聲明。
  4. 足使網路服務提供者知悉該涉有侵權內容之相關資訊及其存取路徑。
  5. 表示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係基於善意,相信涉有侵權內容係未經合法授權或違反著作權法之陳述。
  6. 註明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權利人願負法律責任。

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

  1. 使用者或其代理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地址。
  2. 請求回復被移除或無法進入之內容之聲明。
  3. 足使網路服務提供者知悉該內容之相關資訊。
  4. 表示使用者基於善意,認為其有合法權利利用該內容,而該內容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係出於權利人之不實或錯誤之陳述。
  5. 同意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將回復通知,轉送予權利人。
  6. 註明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使用者願負法律責任。

其他注意事項

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

 

第3條第4項

 

第4條

  1. 通知應以書面或經電子簽章之文件,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但網路服務提供者已提供判別權利人之機制,或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另有約定者,從其機制或約定。
  2. 在同一系統或網路,有多數著作或製版涉有侵權者,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得以同一通知為之。
  3. 權利人通知不符合第3條規定者,ISP業者得在收到權利人通知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若權利人逾期未補正,視為未提出通知

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

實施辦法第6條

  1. 回復通知應以書面或經電子簽章之文件,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但網路服務提供者認電子郵件無須採用電子簽章者,不在此限。
  2. 回復通知不符合第5條規定者,ISP業者應通知補正。
  3. 使用者應於接到補正通知之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提出回復通知,ISP業者無回復該內容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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