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09/0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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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公布申請商標移轉登記新規定

中國大陸自2001年《商標法》第二次修改以來,不斷發生盜賣、非法移轉他人商標問題,2009年8月10日起商標局開始實施《關於申請轉讓商標有關問題的規定》,希望能有效防止「非法轉讓商標」行為,減少商標移轉爭議,保護商標權利人的權益。

《關於申請轉讓商標有關問題的規定》強調在辦理商標移轉申請登記時,應提供能證明讓與人、受讓人雙方資格的有效證件,商標局對移轉的真實性若有懷疑,可以要求提供經公證的移轉契約或經公證的讓與人同意移轉的聲明。商標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商標移轉若有異議,可以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司法機關的立案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商標局依據該申請可中止審查系爭商標移轉案。

中國大陸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商標移轉新規定內容如下:
一、在辦理商標移轉申請程序時,除應依有關規定提交《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外,還需提供能夠證明讓與人、受讓人雙方主體資格的加蓋公章之有效證件影件。
中國大陸商標局對上述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如有懷疑,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或經過公證的影本,對於在國外作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經公證、認證的影本,對於在港、澳、臺地區作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關證明程序。
二、申請人提供的移轉申請資料中有外文文件,應同時提交其中文譯本。中文譯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字蓋章確認。
三、商標局就商標移轉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後,對符合規定之受讓人及中國大陸(港、澳、台除外)之讓與人下發《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
四、商標權利人發現其商標未經同意被他人申請移轉並向商標局提出書面異議者,或商標局對移轉之真實性存有懷疑,商標局可向受讓人下發補正通知書,要求書面說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要求提供經公證的移轉協定或經公證的讓與人同意移轉之聲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商標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商標移轉有異議,要求商標局中止審查,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司法機關的立案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商標局依該申請可以中止審查系爭商標移轉案。
六、商標權利人發現其商標未經同意已經被他人移轉,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商標局依人民法院的裁判對該商標移轉為有效與否之裁定。
七、移轉註冊商標,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受讓人在取得商標專用權後才能提出再次移轉申請。若移轉商標申請權,受讓人在取得核准轉讓通知書後才能提出再次移轉申請。
八、本規定自2009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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